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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16-8x
[    发布时间:2007- 10-19 14:55:57  不得不说 ]

△ 家庭暴力发生后公安机关不出警 受害人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单位女职工郑某和丈夫刘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动辄对郑某拳脚相加。前不久,刘某暴怒之下,用绳子将郑某捆绑起来,用皮鞭殴打。邻居立即打电话报警,不料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认为夫妻吵架是家务事,没有派民警到现场制止刘某。后来,还是众邻居出面,制止了刘某。此时,郑某已经被殴打了一个小时左右。后来,郑某住院治疗,花了1500多元。请问,公安机关不履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郑某能要求国家赔偿吗?(甘肃 朱爽)

朱爽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刘某捆绑郑某后又用皮鞭殴打,其行为显然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禁止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对正在施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未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要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即行政不作为。同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不是行政行为引起的,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郑某被丈夫刘某殴打持续一个小时,住院治疗花了医疗费用1500多元,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均受到了损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让消费者自己取发票合理吗

编辑同志:

  我是江苏的消费者,不久前,我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冰箱,付清全款后,我要求超市开发票,他们说发票由送货公司送货时一并送到。可送货公司到我家送货,我索要发票时,送货公司却说他们只负责送货,没有拿到超市的发票。我只好再打电话到超市,要求他们把发票送到我家。不料,超市态度生硬地拒绝了我的要求,并强调他们不管送发票,我只能亲自到超市去取。请问,超市的做法合理吗?(江苏 杨江)

杨江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作为消费者,超市既然已经和你事先约定了将发票送到你家中,就应该履行约定,在为你送货的同时,将发票送到你家中。因此,你要求超市将发票送到家中的要求,是合理的。超市应当履行承诺,将发票送到你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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