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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救灾:十年频现“捐赠秀”
[ 侯兆晓   发布时间:2008- 05-04 17:33:19  不得不说 ]

赈灾立法是关键

   认捐不兑现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外国也存在。据专家介绍,美国司法界也认为,慈善机构的捐助不是一般的赠与,而是具有特殊性。长期以来,美国法官为此曾绞尽脑汁,寻求各种可以约束捐助人允诺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捐助人履行其捐助承诺。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对用于教育、健康以及救济穷人的慈善性捐助,美国法院引用“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即在某些条件下,说了话就必须算话,否则,慈善机构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使其诺言成为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法律对赠与行为有规定: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愿意接受该赠与,赠与合同就生效。所以,这种举了牌子认捐却不兑现的捐赠行为是违约行为,他们的选择只有一个——必须履行合同。如果通过曝光,认捐者不兑现诺言,民政部门可以把他们告到法院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说,我国现行法律对赠与行为有四种解释:一是捐赠者没有支付捐款,赠与关系就不成立,交付赠与物是赠与关系成立的一个条件;二是不能让捐赠人以承担债务来完成赠与任务;三是捐赠行为完成以后,如果捐赠人是为逃避法律义务,如“纳税”,这种捐赠无效;四是正常的捐赠行为完成以后,捐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反悔,不得请求返还。我们一直把捐赠看作是公益行为,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对赈灾捐款立法,这是个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立法机关也可以按这条规定作为立法依据。

   北京市民政宣传中心的官员说,我国企业捐赠不但数额低,而且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目前中国企业投资公益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绝大部分企业的捐赠是在政府的倡导和组织下发生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把捐赠当成显示自己政绩和忠诚,谋求与地方或中央政府建立良好关系的机会,有的企业仅把捐赠当成一种制造广告形象和轰动效应的商业炒作。

   这位官员认为,造成慈善捐赠管理不善,导致保障不力问题出现的关键原因是,法律的粗疏,以致慈善事业乱象丛生。《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1999年开始实施的法律失于粗疏,显然不足以规范日益壮大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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