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层出不穷的挑战法律、规避法律现象,却凸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现实处境。本期“观点”专栏刊发的两篇评论,即以鲜活的个案或现象为基点,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等问题作出独到解读。
据北京市有关部门披露,今年年初,该部门下辖的一家专门抚养孤儿的福利机构开始招聘一批“妈妈”和“阿姨”。“妈妈”的招聘条件除了“具有儿童教育和管理家庭的能力”、“高中以上学历”等正常标准外,最引人注目的条件是,上岗年龄为25岁至35岁,离异或丧偶,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至于在“妈妈”休假期间暂时照料孩子的“阿姨”,其招聘条件与“妈妈”相差无几,“但工作具有灵活性,没有退休后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刚刚付诸实施,由此不难发现上述招聘的违法之嫌。先说“阿姨”,供求严重失衡的就业形势,决定了不少人会被迫成为这种临时工性质的“阿姨”,但是与正式“妈妈”相比,她们没有每年两个多月的休假,而且在“工作具有灵活性”的借口下,“没有退休后的保障”,这种歧视性的招工方式,公平吗?
与“阿姨”相比,“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的“妈妈”面临的是更加凄凉的人生处境。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上述招聘条件干脆从一开始就剥夺了“妈妈”的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从一开始就避免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风险,真称得上是最“聪明”的规避法律之招。原来,许诺给“妈妈”远比“阿姨”优惠的待遇,是以剥夺她们最宝贵的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为条件的!她们不但终身不能有夫妻生活,不能有自己亲生的孩子,而且所抚养的孤儿长大成人转到别处生活后,她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养子女。“妈妈”们55岁退休后,只能孤独地度过晚年。说到底,有关部门和福利机构试图为孤儿们提供的家庭温暖,居然是以制造“孤老妈妈”为前提的。
但是不要忘了,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是文明国家的基本人权,也得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明文保护。可以想象,当某位“妈妈”打算走进婚姻殿堂或拥有自己的亲生子女时,没有什么力量能挡住她,但问题是,她会不会因此丧失原来许诺给她的一切“待遇”?如果因此起诉那些苛刻的雇佣条款,她会不会得到司法的支持?
为上述招聘条件辩护的最重要理由或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制造一个“孤老妈妈”,可以为二十多名孤儿带来家庭温暖。且不说这种运作模式是否会真正令孤儿温暖,重要的是,这种缺乏人权观念、蔑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做法,居然是以正面新闻的形式出现,并且被个别政府官员视为“好事”,其人权意识、守法意识之薄弱由此可见一斑,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警惕和担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