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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清除的“惯例”还有多少
[ 吴学安   发布时间:2008- 01-30 15:17:42  不得不说 ]

   按照“惯例”,政府提交到人大的议案一般都能顺利通过,可上海市人大却打破了这一“惯例”。近期召开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以57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上海市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上海城镇医保办法的议案。据媒体披露,上海市政府提出的医保修改方案,不仅存在着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复杂等问题,而且无法有效解决原方案已经暴露的矛盾和问题,这导致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意见不一、争议很大。人大方面称,仓促付诸表决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不负责任,因此建议政府将议案修改得更为成熟后再提交人大。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议案、规定等作出通过、同意、撤销或者否决的决定,这是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媒体报道“上海人大否决政府医保办法议案”这一新闻时,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打破惯例”的说法,可见这一新闻事件非同一般。原因就在于,尽管对政府议案行使否决权是人大的法定职权,但现实情况却是,政府提交的议案几乎都能顺利通过,基本成为一种“惯例”。问题是,类似医保方案这样的议案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充分论证便匆忙付诸表决,或者不顾争议就按照“惯例”表决通过,无疑将带来很大的“后遗症”。现在上海市人大敢于打破“惯例”,审慎行使权力,对政府议案不轻率加盖“民意图章”,的确值得赞赏。

  “惯例”被打破,说明一些权力机关正在越来越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回过头来看,一个个不成文、不知从哪里来的“惯例”,使法律赋予民意机关的权力,常常难以避免变成“花瓶”或“橡皮图章”的危险。譬如,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视察需要事先告知被视察单位的“惯例”,究竟能使视察了解到多少真实情况?显然,这一个个所谓的“惯例”并非是什么好的“惯例”,而是“人大举手、政协鼓掌”等传统思维的残留。

  在民主法治的社会,理应依据法律行使权力,而不能依照“惯例”行使权力。尽管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民意机关已经与“橡皮图章”渐行渐远,但不可否认,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有时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而是更多地停留在法律层面,以致只能按照所谓的“惯例”行事,由此导致一些法定权力被虚化,人大的审议、决定、监督等程序在一些地方也成了形式主义。正因此,上海人大敢于行使否决权,敢于突破“惯例”阻止不成熟的政府议案,敢于以实际行动推动民主政治的进步,就显示出了特别的示范效应。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承认那些损害权力尊严的所谓“惯例”,相反,法治社会要求必须革除那些不合时宜甚至是违法的“惯例”。然而,清除这些“惯例”,既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更需要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从目前的情形看,权力机关的行权机制已经逐步完善,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也较为充足,之所以仍然存在着一些“行权不畅”的现象,恐怕一大原因就是受到“惯例”的遮蔽。由此可见,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人大代表,都应当积极争权,主动用权,以穷尽手中每一寸权力为要义。要知道,有权不用,本身就是一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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