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对于执法实践中的“当场击毙”现象,本刊曾作过初步探讨(详见本刊2007年第20期《“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民意与法律之争》)。近期,发生在广州的一起警察当街射杀医生事件,使得警察使用武器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促进人们透过这一个案更为深入地思考“当场击毙”现象,比如,“当场击毙”可能存在着哪些潜在危险?合理使用武器的界限何在?又如何通过程序正义来约束乃至追究滥权行为?为此,本刊特刊发法律学者杨支柱的分析文章,试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高调口号下的隐忧
2007年11月13日凌晨5点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主任医师尹方明被一名警察当街开枪射杀,引发了全国关注。
有关方面迅速对此作出反应。事件发生后的次日早晨,由广州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公布了初步调查结论,该结论认定,海珠公安分局一名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的可疑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时撞伤民警,又将试图阻止其驾车逃逸的民警强行拖行数米。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造成该男子中弹受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结论同时指出,死者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
上述调查结论似乎想告诉人们:尹方明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开枪是合法执行职务。但坊间似乎对这一官方调查结论并不买账,互联网上的质疑之声也此起彼伏。
在辨清各种争议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期待事件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应寻找同类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的制度性缺陷,而不仅仅是关注个案的公正。
长期以来,“当场击毙”已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高调宣传、威慑犯罪的口号。笔者的调查表明,仅仅在2007年,至少就有下列地区大张旗鼓地宣传过“当场击毙”:5月30日,河南荥阳市公安局刑警队全部警车上挂起了“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红色条幅,下辖的14个派出所至少也有28辆警车悬挂着同样的标语;6月18日,湖南衡阳街头挂出了“两抢拒捕,当场击毙”的标语;8月22日,湖北荆州市公安局称“对飞车抢劫、持械抢劫拒捕者,民警可以依法当场击毙”,通告已经印发,即将在荆州市广为张贴;8月底,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龙华公安机关将采取严厉措施,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其后,区政府前道路两旁挂上了数十条横幅,其中就有“抢劫拒捕当场击毙”……
令人生疑的是,当宣扬“当场击毙”的公安机关被追问有无法律依据时,有关公安机关无不抬出了《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该条款的具体规定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据此可以认定,警察开枪,只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只是警察开枪可能出现的后果,决非必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