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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有权火烧贫民窟吗
[ 杨支柱   发布时间:2007- 10-22 13:50:36  不得不说 ]

  土坡上浓烟滚滚,残破的砖瓦和烧毁的家具三五成堆,孩子们惊恐地望着已化为灰烬的家园,大人们则在废墟中“抢救”尚可利用的生活用品。这样的场景并非缘于自然灾害,而是来自一次城管执法行动。据媒体报道,不久前,深圳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的两百四十多名队员开赴上塘工业区龙塘社区旁的外来人口聚居地,将七八十名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执法队负责人声称:“执法队所做的每一步都符合程序规范,而且关键步骤都有录像佐证。”

  不知道城管执法是否真的有一个“放火程序规范”,即便有的话,执法者真的有权火烧贫民窟吗?

  任何建筑,即使它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已经成为有人入住的住宅,就有了“家”的意味,成为生命、尊严、财产和私生活的最后堡垒,其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正因此,对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这样的严厉措施,城市规划法等现行法律都强调: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行政机关本身并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强制拆除应当由司法机关最后再把一次关,以尽量限制其使用。虽然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但这些明显抵触上位法的规定,其效力显然是值得怀疑的。

  更重要的是,当万不得已需要强制拆除时,也应当特别注意保护被拆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防止发生家破人亡的悲剧。尽管执法队负责人声称“执法队员协同所住居民一起将屋内重要物品堆放到一旁”,但哪部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中只有“重要物品”才受保护?从火烧后住户在废墟中抢救财物的场景看,其私有财产权已受到了侵犯。典型的一个事例是,一位放火时不在现场的住户幸亏及时跑回家,才侥幸抢出了一只铁桶,正是这只看上去并非“重要物品”的铁桶里面,藏着他辛苦积攒下来的5000元钱。

  强制执行在法律上还有个限度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对于那些艰难谋生、为当地社会尽过微薄之力的外来人口而言,除了那些日常的生活必需品外,违章建筑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生活必需品,而且是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据媒体报道,许多住户在深圳已定居了十多年,老家的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他们无力在深圳租赁商品房,更谈不上购房。因此,虽然违章建筑有拆除的必要,但如果政府不先为这些住户提供他们能够消费得起的住处,难道让他们睡马路吗?这正是这些违章建筑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原因,而火烧贫民窟,大概也是为了一劳永逸地结束这场拉锯战,不过,当这些住户被彻底剥夺栖息之地和谋生手段后,难道不会因此被逼走上违法犯罪的绝路吗?

   这样一个超越法定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完全不计后果的行为,居然被执法者自命为“合法”,而且还声称有录像可以佐证。但是,这种执法者自己监督自己的录像真的可信吗?

  录像这一现代科技手段,当它试图被用来证明某种“合法性”的时候,往往已不再是监督工具,而成了掩盖和表演的工具。如果执法部门真的打算加强对自身权力的约束,还不如把这些录像、照相设备都送给电视台、报纸等等,请公共媒体来监督,这样的话,不但监督效果好得多,也更容易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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