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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是最后一道防线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沈开举   发布时间:2007- 10-19 13:52:41  不得不说 ]

  当下,在纠纷解决中似乎已经形成一种倾向,即把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惟一正确途径,甚至还把这种选择作为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其实,法院应该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国已进入多重矛盾叠加期

   中国当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成因十分复杂,人们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是转型期引发的社会矛盾,有人认为是城乡二元制引发的矛盾,也有人认为是社会建设滞后引发的矛盾。当然,更多的人认为,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之间时,也就同时意味着社会进入了矛盾高发期。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分别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社会矛盾的成因,都有其合理性,这也恰恰说明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是同时并存的,是多重矛盾叠加引发了大量社会纠纷。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从生产到生活,一切按政府的计划办,人们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性,养成了靠组织、靠政府、靠单位、靠政策的习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人们的生产、经营、生活要靠市场、靠自己、靠法律来解决。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瓦解,人们自然是靠不住了。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有很多地方还靠不住,矛盾自然就产生了。近几年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劳资纠纷、破产纠纷等均属此类。

  城乡二元制也是引发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划分愈来愈成为扩大城乡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而且这种矛盾伴随着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变得异常激烈。面对着城市的繁华,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在贫困、利益的驱动甚至“仇富心态”的驱动下,违反法律来进行营生,形成了大量的因移民而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据某省会城市的调查,该市近年来有大约78%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流动人员所为,这恰好和发达国家移民案件的居高不下十分相似。

  社会建设领域往往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区。近年来,我国社会建设步伐加快,因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引发的社会矛盾迅速增加。同时,由于社区和民间社团不发达,其预防和调解纠纷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从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这些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

  面对如潮的纠纷,我们似乎还没有形成一个富有远见的应对战略,亦没有建立一套系统有效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实践中的混乱更是令人触目惊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和2000年对《行政诉讼法》的两个解释竟把大量的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拉进法院,即只要行政机关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行政机关不作为被告;而如果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行政机关当被告。这种划分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是行政机关因为怕当被告,该裁决的不裁决,大量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二是行政机关即便解决,也是一律采用调解手段,调解不成让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不仅导致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也增加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

  更为不幸的是,最近几年国家和地方立法也在顺应这一可怕的趋势,使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合法地涌向法院。据调查,一些基层法院人员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

  然而,正如法律不是万能的一样,法院事实上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过度依赖司法解决纠纷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谴责的对象。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却冲到了第一线,不仅越位,违反穷尽救济原则,也必然损害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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