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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子女,别让爱变成伤害
[ 章法 桂明   发布时间:2008- 03-03 14:15:20  不得不说 ]

究竟孰是孰非终审判决一槌定音

  “两人离婚后,女儿小美跟随父亲丁一鸣生活,经事先通知后,母亲赵小娟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两次,丁一鸣不得阻拦。”这是3年前,赵小娟、丁一鸣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而3年后,拿着这份离婚协议,两人再次走上了法庭。

  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谁也不能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利!”法庭上,赵小娟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法院按两人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判决她每周可以探视女儿小美两天;丁一鸣同样不依不饶,他表示,赵小娟每次到来都要引起家庭的纷争,这样必将影响到女儿的日常生活、学习,因此坚决不同意每周两次的探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而让赵小娟意想不到的是,尽管法院认可离婚后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法庭作出的判决却使她大感意外:赵小娟探视女儿的次数由协议时的每周两次、每月八次,减少为每月两次,即赵小娟在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可以探视女儿小美。同时规定丁一鸣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两人交接的地点既可为小美的住所,也可以是约定一致的其他地点。

  对这样的一审判决,赵小娟表示不服,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每周探视女儿两次;而丁一鸣则表示,尽管仍不同意赵小娟的要求,但从女儿的角度出发,他同意赵小娟每月可以再增加一次探视时间。

  2007年5月9日,益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样不支持赵小娟每周两次的探视要求。但考虑到二审期间,丁一鸣同意每月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时间的请求于法无悖,应该予以准许,据此,益阳中院在维持资阳区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终审判决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机会,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丁一鸣同样应予以协助。

每月探视三次,是权利“缩水”还是合理考量?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到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帮助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工作时间不定的赵小娟,不仅不能固定具体探视时间、还要求每次探视均把孩子带回家,这难免会使很快就要上幼儿园的小美,难以保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规律,甚至对她的成长产生影响。”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避免探视对孩子带来负面影响,才作出减少探视频率的判决。该案的主审法官这样告诉笔者。

  那么,从一个月探视八次改为一个月探视三次的判决,又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呢?主审法官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对父母探视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一月两次甚至是两月一次,“以本案综合父母双方的要求、孩子的年龄等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月探视两次,二审则在男方同意下,增加了一次。”

  主审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不管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另一方均有权探视,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抚养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进行阻挠。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让父母离婚的子女同样享受正常家庭的父母之爱,可以健康成长;同时,探视权的行使还必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在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方面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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