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犯有故意杀人和绑架两项罪,却在被捕一个月后发现怀有身孕。母亲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她肚子里的孩子却无辜也无罪。如何让她既在狱中服刑,又能平安生子,还不违反《监狱法》中关于罪犯不得“携子女在监内服刑”的规定?
2008年1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依法收监了一名特殊罪犯——怀有8个半月身孕的女犯吴好园。因为吴好园不符合《刑诉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所以,她将在入狱服刑之后,生下她的孩子。北京市监狱局中心医院医生于吴好园入监当日,对其进行了全面体检。
怀孕8个多月 女犯来到监狱
2008年1月14日下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接到朝阳看守所通报: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女犯吴好园,将被送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服刑。接到看守所打来的电话之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相关领导紧急召开会议,研究接收方案。
之所以如此“兴师动众”,是因为在北京市监狱管理的历史上,从未遇到过再过一个多月即将临产的孕妇。
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孕妇是绝对不允许在监狱生孩子的。但是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怀孕的女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吴好园被判的是无期徒刑,虽然有孕在身,却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母亲有罪必须入监狱服刑,而她肚子里的孩子却是无罪的。如何让她既在狱中服刑,又能平安地生下这个孩子,而又不至于违反《监狱法》中关于罪犯不得“携子女在监内服刑”的规定?
据了解,早在2003年,北京市二中院也曾判过一例类似情况的案件,但那名女犯被判的是有期徒刑。所以,在判决下达的同时,法院同时出具了一纸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给看守所,这样,怀孕的女犯便可以先生下孩子并完成哺乳期之后,再回到监狱服刑。而针对吴好园的情况,法院也曾进行专业研讨,判决之后没有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那么看守所就必须按规定将其移送监狱管理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将其收监,并履行刑罚执行的职责。
监狱有关负责人说,她是一名罪犯,但又是一名孕妇。从监狱管理的角度来说,作为孕妇,她也应该像社会上的孕妇一样,生产并哺育婴儿。因为母亲的罪恶再大,跟孩子无关,孩子是无罪的。
监狱医院无产科 也没有专业大夫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又名新康监狱。该局所属监狱服刑人员看病基本都在这所医院。但医院只有妇科而没有产科,所以,要接收这名身怀六甲的女服刑人员在医院生产,会遇到许多问题:没有产科大夫、没有产科所必备的医疗器械及相关设备。而且该院没有产科资质,孩子生下来之后,孩子的出生证明如何开具……一系列问题,几乎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