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郑女士准备讨回自己的债务时,却意外地发现,被市中院查封和扣押的200多万元财产已被河北省阜城县法院执行给了另一债权人。执行的依据是三份民事裁定书,但裁定书的起草人和执行人却矢口否认“参与过此案”。
案情缘何蹊跷?本刊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当郑女士得知即将到手的200多万元财产,一夜之间被河北省阜城县法院执行给阜城县财政局时,犹如当头挨了一棒,不知所措。 7月10日,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自己的合法债权竟被别人非法占有,而且阜城县法院擅自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违法处置,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损害了司法公正。”
债权转让引发官司
事情起源于14年前。
1993年5月22日,阜城县物资局(1996年更名为阜城县物资总公司)由阜城县商业局(1996年更名为阜城县商业总公司)担保,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阜城县支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7.8‰。
借款到期后,阜城县物资局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文件精神将建行阜城县支行的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了武安市个体户郑芳女士。这位在生意场上精明能干的女人,怎么也想不到3年前的一个大胆决定,竟让她饱尝了打官司的艰辛。
郑女士在取得债权后,经多次向债务人阜城县物资总公司追偿未果,于2004年8月10日,依法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郑女士起诉后,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阜城县物资总公司220万元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依法送达给债务人和协助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城县房管局。同年9月22日,经开庭审理,判决阜城县物资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人借款本金200万元。
胜诉后的无奈
“俺那官司总算打赢了!”郑女士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衡水市中院的裁定和判决,着实让郑女士高兴了一阵子。
然而,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几乎击碎了她的美梦。
衡水市中级法院判决后,债务人阜城县物资总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判决。2004年10月28日,郑女士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衡水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意外地发现:查封、扣押阜城县物资总公司的财产,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阜城县法院以(2004)阜法执字第1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全部“划归为阜城县财政局所有”,阜城县物资总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致使郑女士的合法债权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