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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之后
[ 黄鸣鹤   发布时间:2007- 10-22 13:57:11  不得不说 ]

证人保护在国外

  与中国大陆法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相比,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证人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盘问,证人作证前未经宣誓的,法庭或陪审团都不能采信其所说的一切。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特别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证人是指控罪犯的重要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在许多美国好莱坞电影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恶贯满盈的恶棍,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开释,大摇大摆、前呼后拥地走出法庭,而背后,却是受害者家属的眼泪。

  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日益程序化和公司化的今天,黑社会不仅代表着暴力犯罪,而且代表着一种生存状态和地下规则,进而形成了完整的组织架构和文化理念。美国在和黑手党家族犯罪所进行的斗争中,最困扰警察和检察官的并不是他们的狡猾和凶残,而是他们的“缄默”规则,即以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赋予的沉默权进行对抗,任何开口与警察合作的人将被视为家族的叛逆者而遭受可怕的惩罚。而出庭作证的证人,也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危险,因为黑手党人认为:只有死人最能保守秘密。

  针对有组织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方式无非三种,一是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在一些城市,线人成为一种收入不错的职业。但是事实证明,为线人费而出卖“道上朋友”的人一般在江湖上也只是不入流的小混混儿,且职业信用堪疑,一般情况下很难打听到重要的线索,他们的工作方式多是混迹于茶馆、酒楼或某个圈子中,竖起耳朵听或东盘西问。

  第二种方式是派卧底警探渗入黑社会组织的高层,卧薪尝胆,忍辱负重。许多西方或港台的影视作品已经淋漓尽致地为我们演绎了这些无名英雄的工作方式和内心世界,最经典的非《无间道》莫属。

  在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立法对卧底警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豁免其在卧底期间不得已而进行的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和副作用,一是卧底警探在获得绝对信任进入高级决策圈前,必定会经过种种非人的考验,正如《水浒传》中,林冲投奔梁山时,白衣秀士王伦要求其必须交出“投命状”,也就是劫道杀人后有了犯罪前科方可入伙,此举主要是断了入伙者回归法治社会的后路,成为过河卒子之后自然也就成了亡命之徒。

  虽然立法对于卧底警探在从事卧底工作时的一些犯罪行为有豁免的规定,但也只是局限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也无权赦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卧底警探会面临着两难抉择直至生命危险。

   从许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卧底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还不是安全问题,而在于其内心的压力。这种压力的生成源于职业的高风险、亲人的不理解和角色困惑。

  相反,通过社团内部秘密选拔而到警队中当卧底却是许多刚入道的古惑仔所乐意的。高收入,有职业荣誉感,又

   有组织替其考虑和安排升迁事宜,何乐而不为?

  第三种最好的方式就是污点证人制度,也就是犯罪的参与者与警察或国家公诉机关合作,作为检方证人指证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经济学有个著名的理论叫“囚徒的困境”,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囚徒对是否坦白从宽所面临的两难抉择,而污点证人制度的确立某个意义上也是利用了这种理论。

   警察或检察官会挑选一些罪行较轻微的罪犯,要求他们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一些罪行较重的人,以换取从宽处理。这招“以毒攻毒”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有效,一是社会成本低,二则容易造成犯罪集团间的内讧。美国联邦调查局在针对黑手党犯罪时,正是这一制度敲开了黑手党家庭中“缄默规则”的坚冰,使得黑手党一些教父级大佬终于有机会和监狱的大门亲密接触并只能在里面养老送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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