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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灭门杀手” 终判无罪释放
[ 章涵   发布时间:2008- 07-08 12:48:37  不得不说 ]

   同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鹤壁市中院审判厅,对“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马廷新大喊冤枉,称自己被刑讯逼供。

   在法庭调查阶段,马廷新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从2002年8月31日自己被非法拘禁之后,就备受折磨。在浚县公安局,刚开始是将他两手吊起,四肢均不着地,不让吃不让睡,要口凉水都不给喝。9天时间,只大便了一次,一直过着非人的生活,后来才让戴着械具睡觉。一个月下来,他的胳膊和双腿都浮肿了。除此以外,办案人员还特意为马廷新发明了“上墙”“上绳”“上夹棍”“骑马”以及用打火机烧胡子等逼供的方式,困了就用报纸卷一个圆筒往嗓子里吹辣椒面、晕了就用夹子压人中穴。

   马廷新和他的辩护人,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朱明勇律师称,正是因为浚县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才迫使他违心地写下了自首书,并称自首书也是他在看守所时另一个在押嫌犯写好之后,由他抄了一遍。

   马廷新说:“他们(指浚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把我媳妇抓起来,并且拍了照片让我看;还把我父亲也抓了,他们说,公安局是说话算话的,只要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放了你的家人。”“他们还刑讯逼供,我的腿窝处现在还有伤。”

   而公诉人则当庭指出,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此前浚县公安局纪委已对此展开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而且被告身上的伤并不能证明就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时间与作案动机。

   马廷新被无罪释放后告诉记者,在押嫌犯袁连芳是号长,当时他就怀疑袁连芳为什么会对整个案情这么清楚。袁连芳对马廷新说: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在自己身体受到折磨和逼供、诱供下,自己才不得已作出了假认罪的供述。于是,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数次修改,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让马廷新又背会,并且抄了一遍。

辩护人指出27处疑点

   在法庭辩论中,朱明勇律师指出本案有27处疑点。

   对足迹鉴定专家和测谎专家提出的质疑是:现场只有左脚印,而没有右脚印;公安机关认定马廷新首先将靠在柜门处的陈连荣杀死,马廷新也曾供述将陈连荣杀死在立柜前,但现场勘察发现柜门上的9处血迹均为B型血,而陈连荣为O型血。现场勘察,陈连荣也不是死在柜门下,而是死在东南角的小床边。自首书是马廷新抄的,不能反映马廷新的真实意愿;凶器与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物证至今没有找到。

   另外,在案件调查初期的2003年1月12日,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被公安机关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办案人员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作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后来这些证言变成“记不清马廷新是否离开”,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提供在案发当时对证人的调查笔录。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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