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杀人犯” 无罪释放
在马廷新焦急地等待警方还自己清白的时候,他已经被警方认定为“5·30”惨案中的犯罪嫌疑人。
2002年12月14日,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批捕。
第二年11月27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万余元。
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也在庭审时提供了18组证据。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濮阳市公安局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5位司法足迹鉴定专家联合对现场的血袜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现场成趟血拖鞋印和室内现场穿袜足迹,是马廷新右脚所留”。
马廷新的辩护律师刘永波认为,足迹鉴定目前不能和指纹、DNA鉴定的科学性等同,从足迹鉴定的情况看“很勉强”,有些步幅明显不一致。他认为足迹鉴定不可信。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一份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在看守所里写的长达5页的“自首书”。内容是陈连荣与其夫马彦胜曾经去检察机关告发过马廷新的父亲,马廷新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2年5月30日晚,马廷新在鸡场打牌吃晚饭后,回到自己住室,又喝了六七两白酒。他在喝酒中想起与陈连荣家的矛盾,且知道陈连荣的爱人马彦胜不在家,就戴上平时干活时用的线手套,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跳墙进入陈连荣住室,将其全家3口杀死,从案发现场拿走一些现金后逃跑。在换完衣服后,马廷新继续来到牌场打牌直到次日两点。
令人吃惊的是,马廷新当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他说,因为公安机关进行刑讯逼供,在加上同监室的人指使诱导他才写了“自首书”。
公诉机关认为,18组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足以证明马廷新的犯罪事实。马廷新和马彦胜有积怨,是犯罪动机;马廷新在案发期间不在牌场,有作案时间;马廷新曾经向别人要过单柄尖刀,有作案凶器;马廷新有有罪供述,而且基本和现场相吻合;现场留有马廷新的血袜足印,证实其到过现场。
刘永波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凶器和血衣没有找到。“这些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18份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有许多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印证。2004年7月2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上称受到刑讯逼供
此案宣判后,在鹤壁引起了很大反响。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都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法院判决“十分公正”。受害人家属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2004年7月30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中说,被告人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至于本案在一些细节上的疑点和有罪证据并不矛盾,不影响认定马廷新犯罪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