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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天“冤狱” 究问错案纠正制度
[ 王健   发布时间:2008- 07-08 12:45:25  不得不说 ]

   在案件存在周国民罪与非罪两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尽管周国民一再喊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还是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其和曹二强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制度防线”缺陷

   在得知案件已经起诉到海淀区法院后,李静律师在第四天即将三张光盘及其整理的文字内容提交到了承办法官的手上。她认为,曹大卫在视频资料中多次清晰地讲述了2007年7月19日案发当日的全部过程,并多次承认其参与贩卖火车票的交易。曹二强是为了保护他的妻子张巧萍和侄子曹大卫而撒谎才将周国民扯入这起倒票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检察机关的起诉。

   海淀区法院最终还是受理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但是,周国民的错案似乎又出现转机。在法院的协调下,检察机关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令李静律师不解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而是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周国民的女朋友张丽娟提交的光盘,2008年1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了曹大卫、张巧萍两名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购票的雍明宇在接受警方再次询问时,承认“认错了人”。他说,在辨认之前,承办此案的民警带着一个人问我,是不是这个人?我刚开始看有点像,但是后来就觉得“送票人和被派出所抓来的送票人精神状态不一样”,当时给他送票的人没有被派出所抓来的送票人身体结实,而且看上去年龄要大一些。

   一切迹象都表明,周国民的错案离纠正的日子不远了。然而,海淀区检察院在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并没有撤诉,而是申请法院恢复庭审。

   2008年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倒卖车票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依然是周国民、曹二强。

   在法庭上,曹二强哭着讲述了他贩卖火车票被抓的过程。他依然坚持,他在接到买票人的电话后,找到周国民拿了这11张火车票。买票人在拿到票后,在火车站售票点验票时,他害怕是假票才逃跑被抓,而他所倒卖的票经鉴定为真票。周国民则表示不是自己将票交给曹二强倒卖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他表示:“与事实不符。这事儿就是干了又不是什么大事儿,我干了没有必要不承认!”

   李静律师在为周国民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为这个案件证据上的缺陷感到可惜。她说:在这起贩卖车票案的犯罪证据火车票上有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要进行一下指纹鉴定,一切不就真相大白了吗?可惜涉案的火车票不知去向。还有,在西客站和世纪坛医院门口和周围的治安岗亭有数个电子眼探头,只要调阅监控录像,就不会导致任何一个人蒙冤。

   两个月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周国民的起诉。同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国民不起诉。而此时,周国民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263天。

   和许多错案、冤案一样,周国民错案得以纠正,并非是制度纠错之功,而是得益于一个偶然事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试想,如果曹大卫、张巧萍归案后仍拒不交代,则周国民错案必定是石沉海底、永无纠正之日了。近年来,一次次极具戏剧色彩的冤案、错案得以昭雪或者纠正,促使人们不断追问: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到底怎么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郝银钟教授认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为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了一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疏漏,使得刑事公诉案件“一诉即审”,“从而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错诉、滥诉现象发生,危害性甚大。”

   郝银钟教授建议,我国应当废除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程序性审查制度,采用由法官为主体的庭前审查程序。他指出,由法官为主体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现行程序性审查制度所缺乏的三个功能:一是保障功能,即通过对检察机关起诉案件进行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二是制约功能,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三是过滤功能,即过滤不合格起诉,避免国家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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