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应“巧为”“智为”
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李有教授说,不管在什么地方,坑主挖了12米深的坑,里面又有积水,既不设防护栏,也不设警示牌,还没有回填,他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和道德上都提倡见义勇为,既然见义勇为者没有主观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律和道德是同轨的、衔接的。既然道德上提倡,法律上也应该予以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见义勇为是不可或缺的精神。
这个案件的一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抽象地遵循了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却没有主动关心证据的调查,这就体现了审判过程中是否真正贯彻“司法为民”原则的问题。如果“司法为民”能真正落到实处,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
2007年,长春市一共表彰奖励了113名见义勇为人员。而作为未成年人,曹杨的名单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对此,长春市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杨世平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自身能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差,如果这种情况下再去救他人,势必会出现不好的结果。所以,对未成年人原则上是提倡见义勇为这种精神,这是一种高尚行为,但是不支持、不鼓励他们去做,建议‘巧为’‘智为’,不去做超出实际能力的‘勇为’,以达到见义勇为和帮助他人的目的。”
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报警、揭发等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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