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杂志 >> 案海 >> 正文
主动取证巧断见义勇为救人案
[ 王天佐   发布时间:2008- 05-04 17:5:27  不得不说 ]

未成年人 应“巧为”“智为”

   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李有教授说,不管在什么地方,坑主挖了12米深的坑,里面又有积水,既不设防护栏,也不设警示牌,还没有回填,他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和道德上都提倡见义勇为,既然见义勇为者没有主观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律和道德是同轨的、衔接的。既然道德上提倡,法律上也应该予以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见义勇为是不可或缺的精神。

   这个案件的一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抽象地遵循了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却没有主动关心证据的调查,这就体现了审判过程中是否真正贯彻“司法为民”原则的问题。如果“司法为民”能真正落到实处,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

   2007年,长春市一共表彰奖励了113名见义勇为人员。而作为未成年人,曹杨的名单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对此,长春市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杨世平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自身能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差,如果这种情况下再去救他人,势必会出现不好的结果。所以,对未成年人原则上是提倡见义勇为这种精神,这是一种高尚行为,但是不支持、不鼓励他们去做,建议‘巧为’‘智为’,不去做超出实际能力的‘勇为’,以达到见义勇为和帮助他人的目的。”

   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报警、揭发等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力手段。

   (本文谢绝任何方式转载和上网)

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责编:黎伟华)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法学家从"艳照门事件"谈"网络黑社会"里如何取证    (2008年03月05日 09:38:5)
· 舍身救亲是不是见义勇为    (2008年02月25日 12:55:28)
· 律师称保护别人遭报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2008年02月18日 10:8:6)
· 昆明警方试点在大檐帽装摄像头取证    (2008年02月13日 11:16:14)
· 检警联手取证:由惯例到制度    (2008年02月05日 10:8:41)
· 警察“见义勇为”身陷舆论漩涡    (2008年01月30日 14:36:27)
· 为评“见义勇为”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2008年01月07日 01:34:59)
· 智退歹徒也是见义勇为    (2008年01月07日 01:34:54)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