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认定,由于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土,以致形成深坑蓄水的事实,依据《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规定,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张胜在村道旁挖坑取土,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坑的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孙明落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被上诉人张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农安镇闰家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人、管理者,对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不予制止,对张胜取土形成的深水坑没有组织回填,也没有督促张胜进行回填,在坑的周围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拦施,对此闫家村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其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诉人曹宪柏对曹杨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农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张胜赔偿上诉人曹宪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多元。
案件结束后,孙勇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作出了解释,他认为曹杨所救的好友孙明虽然是事件的受益人,但他并未在这次判决中被列为被告,只有在无侵权人时,受益人才有一定的补偿义务。
尹教授说,这一结果,显示了法律的公正,更体现了执法人对案件处理上公平、公正执法的原则。法院支持了曹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人性执法的典范。
为表达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谢,曹宪柏准备写一封感谢信给法院。得知这一消息后,吉林省著名书法家金山先生联系到曹宪柏,无偿为其代写了1000字的感谢信,此信得到法院领导班子的重视,他们认真地收藏了以“铁面无私,秉公办案”为主题的这封特殊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