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法律上讲,孙家没有什么责任,但是,从道德上讲,曹家是孙家的恩人,理应当上门安慰,买些礼品看望,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一些村民这样评价。
虽然曹家没有得到孙家的丝毫安慰,但是,来自曹杨所在的学校和全村人的帮助却让曹家感动得落泪。
曹杨死后的第二天,其所在的滨河闫家小学校长朱学军和班主任刘景龙来到曹家慰问,并表示要帮曹杨申报见义勇为。
2007年4月29日,曹杨所在的滨河闫家小学在全校开展了向曹杨学习的活动。
2007年5月26日,经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实,确认曹杨的奋不顾身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证书。
一纸判决 父亲承担大多责任
失子之痛的曹家陷入万劫不复的悲伤之中。曹杨是曹家独孙,也是曹家未来的希望。他们认为,让曹家希望破灭的不是曹杨救起的那个孩子,而是那个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沙坑。
为此,曹杨的父亲曹宪柏找到其所在的闫家村村委会和挖坑人农安镇潘家岭村的张胜以及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要求他们对其儿子溺死一事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对方不愿承担责任。
2007年6月,曹宪柏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2007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农安镇闫家村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