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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用该谁担责?
[ 高剑   发布时间:2008- 04-23 11:45:9  不得不说 ]

  但对于签购单签名笔迹的审查,收银员不具备笔迹鉴定专家的专业辨别能力、无相关的辅助工具、无相当数量的样本,故对收银员的笔迹审查义务要求不能过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专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

  因此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只有商业大厦的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签名汉字与信用卡上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或与预留签名的汉字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商业大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商业大厦提供的签购单可以看出签购单上的签名汉字与孙刚的名字一致,商业大厦已经完成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笔迹虽然与孙刚的签名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不能与被盗信用卡上预留签名相比对,且每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收银员,故商业大厦不存在过错。

  原审认定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以及一人持有两张被盗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连续消费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商业大厦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驳回孙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陈东光在谈及审判后的感想时说,信用卡作为方便、便捷的现代交易手段,其存在固有的风险,尤其是在我国银行目前对于信用卡丢失后损失的赔偿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办理无密码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

  在信用卡丢失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模仿所有人签名进行消费。从这个角度讲,丢失信用卡相当于丢钱。故信用卡所有人负有较大的保管义务,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同时信用卡所有人负有及时发现信用卡丢失和及时挂失的义务,进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国外的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持卡人只需要承担较少的限额责任如在美国承担50美元、在德国承担100马克、在英国承担30英镑、在法国承担400欧元,其余款项均由发卡银行承担。

  本案的被上诉人孙刚明知信用卡存在的风险,产生的损害后果只能由其个人承担。我国目前办理的无密码、仅凭签名即可消费的信用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的损失,发卡银行对于金卡一般只在15000~20000元之间承担责任。

  最近广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推出信用卡丢失后48小时内挂失,被冒用的损失由银行全部承担的万全保险业务。但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卡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本案中,孙刚明知该风险而为之,产生的损害后果在目前的银行制度下只能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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