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索赔偿
孙刚与商业大厦几经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刚一纸诉状将商业大厦告上了法庭。
此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信用卡是银行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以及收入情况以确定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据此批准申请人持有、允许其用于消费并确定其消费循环信用额度、透支消费期限的银行卡。
孙刚申请并经过招商银行批准使用该行信用卡,商业大厦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特约商户,其应当对招商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的消费进行仔细谨慎审查,并接受该卡持有人以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支付方式。
本案中,原告孙刚在信用卡的背面有预留签名,商业大厦在信用卡消费审查时,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本案中,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被告商业大厦对此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审理中,商业大厦主张,孙刚妻子被盗的信用卡在三次刷卡未能成功30秒后,同时被盗的另一信用卡在同一POS机刷卡消费,这应当是两个人所为。法院认为,这有悖于常理。
商业大厦对该POS机虽然有录像,但是得知被盗信用卡在该POS机消费后并未予以保留,对于是两个人所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推定为一人持有两张被盗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连续消费事实。
据此,商业大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刚的信用卡系在家中无人时被盗,并非保管不当;孙刚在信用卡被盗后,未能按约将消费款项及时返还给银行,造成银行索取滞纳金以及利息的后果,孙刚对此应当负有责任。
随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业大厦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孙刚20686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定无责
一审宣判后,商业大厦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这起首例被盗信用卡消费案的焦点归纳为:商业大厦在持卡人消费签名的审查义务是严格审查还是一般形式审查;对于孙刚被冒用的损失,上诉人商业大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刚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以证明身份,亦不需要输入密码,商业大厦只需核对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情况下即可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