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越来越被消费群体所接受。信用卡被盗用后,目前仅能进行形式审查的特约商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信用卡被盗用后谁来担责的问题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被盗引发的纠纷。几经周折,特约商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简称商业大厦)在一审输掉官司后,在二审中取得胜诉。法院认定,特约商户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卡被盗
家住沈阳市于洪区的孙刚,是沈阳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的一名领导。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也为了消费便捷,孙刚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6年12月12日中午,正在饭店吃饭的孙刚收到了招商银行发送的一条消费短信。
短信里,招商银行告诉孙刚,他刚在商业大厦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对此,孙刚疑惑不解,自己的信用卡明明放在家里,又怎么会在商场消费呢,难道家里被盗了?
想到此,孙刚顿时慌了神,连忙赶回家。到家后,孙刚傻眼了。家中一片狼藉,果然遭遇了盗匪。孙刚以及妻子包括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内的共有好几张各类银行卡不见了踪影。
当日下午1时7分,孙刚来到开户的招商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受理挂失后办理了停止支付。但是此后经过查询,孙刚这张被盗用的信用卡在挂失前已经被他人于当日12时49分46秒消费15686元、12时49分28秒消费20000元。
信用卡被盗用后,孙刚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就在警方积极侦破信用卡被盗案件的时候,孙刚又发现了一个令他惊讶的事实。原来,孙刚的妻子比孙刚去银行挂失的时间要早一些,于是,她的被盗信用卡在商业大厦的同一POS机上连续刷卡三次没能成功。30秒后,孙刚那张被盗的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却顺利刷卡过关。
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商业大厦方面也试图帮助警方调取被盗信用卡消费所使用的该POS机录像,但却发现录像根本就没有保留。
此后,招商银行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给了孙刚15000元。
但是,孙刚并未将剩余的消费金额20686元及时返还给招商银行。为此,招商银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孙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对于银行的做法,孙刚认为全是商业大厦的责任,如果当初商业大厦负责些就不会有此结果。
为此,孙刚与商业大厦交涉,要求商业大厦为这笔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