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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8 12:35:45 网友:伸张正 就 民主与法制:河南鲁山矿井杀人骗赔案揭秘 发表评论 IP:221.199.14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证据办案就认定李春义在案中拽断周颜波裤带,裤带却在周的姨手里,违反案件管辖权限,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
| 2008-03-27 10:3:21 网友:伸张正 就 民主与法制:河南鲁山矿井杀人骗赔案揭秘 发表评论 IP:60.31.6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李春义案中,没有公布勘验、办案鉴定人,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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