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二人穿过破损的防护网,在铁路旁玩耍。突然,一列火车呼啸而至,将祖孙二人撞翻在铁轨上。谁该承担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人民法院最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作出了判决……
铁轨殒命,一列火车“吃了”祖孙俩
谈到这起让胡老太和儿子肝肠寸断的往事,时间倒流到2005年4月25日。胡老太家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老伴老王从公安系统退休后便和自己在家看护刚满两周岁的孙子。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胡老太万万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会降临在自家的头上。
那天下午1点左右,老王带着两周岁的孙子小龙外出散步。当祖孙二人走到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小龙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
这段铁路位于人口稠密的住宅区附近,1.8米高、4.5米宽的立交桥上,是长大铁路的主干线,过往列车繁多,上面设有三组铁路线。立交桥南北两侧建有缓步台阶,铁路旁边虽然设有防护铁丝网,但防护网却在468公里795米处被人为造成了大面积破损。当老王带着两岁的孙子向北走了300多米的时候,一列火车呼啸而至。老王情急之下上线追赶救护自己的孙子。就在老王抱着孙子要冲出铁路线时,祖孙二人同时被火车撞击身亡。
对于这一悲剧,沈阳铁路局作出了如下认定:案发当日,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沈阳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第57条、58条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状告铁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沈阳铁路局的认定,胡老太不服。2006年初,胡老太聘请了王守志律师代理此案。2006年3月25日,胡老太和自己的儿子王某一起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沈阳铁路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沈阳铁路局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35666元。
胡老太的代理人王守志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谈到了索赔的依据,他认为,沈阳铁路局是从事高危作业的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十分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案发地位于市区第三铁道门北侧,铁路线穿过人口稠密的住宅区,立交桥低矮狭窄(1.8米高、4.5米宽),过往车辆、行人繁多,立交桥旁边又建有台阶,易诱使人沿台阶走上铁路路基。被告虽然在铁路旁边设置了防护铁丝网,但护网粗陋简单并不牢固,尤其是在护网产生大面积破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被害人能够轻易进入铁路线。这说明被告在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上有严重疏漏,设置的安全网没有起到有效的安全保护作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铁路法》第58条之规定,在这起事故中沈阳铁路局存在重大过失,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其应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6月8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状告沈阳铁路局的案件。在当日的法庭审理中,双方就应当适用何种依据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