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养育之恩金钱补偿
一场风波引发两场官司,随着官司的进行亲情也不断被蚕食。历经数次庭审后,会同县法院于2006年底就两案同时作出了判决。
在杨秋红、乐乐诉朱荣君返还售房款一案中,法院认为,诉争的房屋系杨秋红之夫、乐乐之父的遗产,其产权所有人为杨秋红、乐乐。虽然乐乐系朱荣君抚养长大,房屋也一直由朱荣君管理,但朱荣君与杨秋红之间并未订立以房产折抵抚养费的协议,因而朱荣君仅是取得了房屋的修缮权,并没有因其与乐乐间存在抚养关系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002年8月,朱荣君未经杨秋红、乐乐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做法不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对房屋进行修缮并无过错,因而其返还的卖房款应限于房屋修缮前的价值,即经过价格鉴定核定的价值3840元。据此,依法判决朱荣君返还给杨秋红、乐乐卖房款3840元。
在朱荣君、刘秀芸夫妇诉杨秋红、乐乐抚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杨秋红、乐乐以金钱的方式偿还养育之恩,由杨秋红、乐乐补偿朱荣君夫妇抚养乐乐所支付的抚养费6210元、教育费1822元。
“法律和道德是融洽的。”见朱荣君夫妇疑窦重重,主审法官解释道:“判令二被告为养育之恩埋单并不是法外施恩,而是因为,你们对乐乐的抚养构成了无因管理。乐乐之父死亡后,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为其亲生母亲杨秋红,但杨秋红弃女改嫁,未尽相应的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朱荣君夫妇出于人道、亲情等方面的考虑,主动承担起对乐乐的抚养责任,其行为构成了对乐乐的抚养事务的无因管理。朱荣君夫妇在履行对乐乐的抚养事务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抚育费、教育费等费用,此费用的支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朱荣君夫妇有权请求偿还,作为受益人的杨秋红、乐乐应予偿还。”
一审宣判后,杨秋红、乐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底,在该案重审时,朱荣君、刘秀芸不忍再与养育了十多年的乐乐对簿公堂,向法院撤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羊有跪吮之恩,鸦有反哺之情”,动物尚且如此,作为有思想有情感的人,更应当处处为有着养育之恩的长辈着想!如果乐乐能够念及叔父母的养育之恩,那么第一场官司就不会发生,第二场官司也就无从谈起。让无因管理形成的亲情之债依旧用亲情去偿还,或许,那样才是这起家庭纠纷的最好结局。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