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4人前来作证,站在被上诉人席上的水泥厂代理人大吃一惊,他们话中有话地对他们说:“要考虑清楚了再作证!”
4人斩钉截铁地说:“我们当然想清楚了,我们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如有半点出入,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庭上,许路屏、章权治介绍了自己和葛明明4月19日因加班错过了下班时间,葛明明第二天开车上班是为了接自己加班的经过,证明葛明明开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张克证明说,葛明明经常加班,如果迟了,也经常开单位车回家,车辆出厂不需要申请单;杨光证明,葛明明下班迟了开车回家,从来不需要填写申请单,单位有门卫,也不需要向门卫交审批单。
结合4位证人证言,万永松律师义正词严地向审判法官陈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葛明明接送同事上下班完全是为了工作,而且也是在没有班车接送的时候,为争取工作时间,不得已而为之。况且事发当天他一早出车其主要目的是接送同事提前上班,其妻搭车完全是一种顺带行为,因为其妻并不需要这么早就到自己单位上班,这其中应该能分清主次;其次,葛明明作为厂长助理、总调度长完全有权为工作调动车辆使用,而且水泥厂所谓用车规定本身也没有得到过切实的执行。因此,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
4位工友的证言证词,由于有根有据,被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改判。法院认为,4位证人证言及水泥厂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葛明明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其职责范围直接相关,是为了实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职务行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南京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水泥厂赔偿成莉的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万余元。
“如果没有这4人出庭作证,我们绝对会赢!”水泥厂一名领导如是说。
然而,作证职工的担忧最终还是应验了,就在判决书下达第3天,以工作调整为由,许路屏的总调度长、工段长职务被免除,许路屏的工资又降回到1000多元;其他3位工人,厂里原本要给予的记功、奖励,也落空了。厂里个别领导甚至发狠说,这42万多元赔偿款要全部由这4位工人承担,从他们每月工资中扣除。
由于出庭作证,这4位工友的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害,但他们却无怨无悔:“如果不出庭作证,不说出事情真相,我们会一辈子心里不得安宁。为了不让死者怀恨、生者怀怨,我们这样做,值!”
(文中人物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