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玉英的遭遇引起了审判法官的同情,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水泥厂坚决不肯赔偿一分钱,调解失败。
法律无情。2007年9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因驾车人葛明明造成的,虽然葛明明和成莉是夫妻关系,但仍应对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成莉死亡,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信了水泥厂提交的《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这份证据,认为葛明明无视厂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将车辆开回家,第二天早晨开车回单位上班并搭乘成莉,发生交通事故,对葛明明的驾车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对葛明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车辆所有人赔偿,而应由葛明明个人赔偿。因葛明明本人已经死亡,对原告的赔偿应由葛明明的继承人祝玉英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成莉的父母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祝玉英在继承儿子葛明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亲家成莉的父母经济损失3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42万多元。
4位工友凭良心出庭作证
接到法院判决书,祝玉英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个判决结果:“儿子以厂为家,工作兢兢业业,我多次想抱孙子,但儿子为了工作,多次放弃生育孩子,没想到最后我赔了儿子还要再赔钱!”
和葛明明一起加班的许路屏、章权治二人也为祝玉英鸣不平:“葛助理由于和我俩一起加班平整道路、场地,错过了单位的交通车,而且次日一早还要搭乘我俩继续加班,所以才将车辆开回家的,这明明是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怎么就不是职务行为呢?”
为祝玉英鸣不平的还有杨光、张克。他俩都是厂里的驾驶员,杨光开货车,张克开洒水车,两人说:厂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只是一个形式,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我俩接到任务开车外出,也从未填写过什么申请单。而且,葛明明本人就是厂长助理兼总调度长,所有车辆都由他调度,更不需要填写什么申请单了。
祝玉英对4位工友的仗义执言表示感激,她决定委托万永松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万永松律师对祝玉英说:如果这4位工友愿意出庭作证,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葛明明驾车是职务行为;是职务行为,水泥厂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祝玉英一听,连忙找到4人:“二审开庭时,你们愿意出庭作证吗?”
“我们愿意!”四人异口同声。
然而,当4人把自己愿意作证的消息告诉自己的亲友后,却遭到了一致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