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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逃生者获罪
[ 杨阳 张雅芳   发布时间:2008- 02-05 10:25:26  不得不说 ]

尽到抢救义务,就不负刑事责任

  离襄城县城20多公里的王庄村是一个有700多口人的村庄。

  王凯的家是三间旧砖瓦房,家庭条件较差。母亲在县城打工,一个弟弟在读书。王凯的父亲王守业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儿子出事后他的馒头生意也不做了,没事时在邻村的一个教堂帮忙。

  2007年12月27日,王守业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反对儿子和他女友的交往。至于张霞自杀的原因,他听儿子说,与她和别人发生关系有关。“即使这样,儿子也没有埋怨她,她不该一时想不开自寻绝路。”

  他说,这件事对儿子打击很大,儿子被判缓刑从看守所出来后,害怕人们的议论,就到广州打工去了。

  村里一位邻居说,张霞的长相虽然一般,但是王凯也有毛病,他的嘴是豁子,虽然经过修补,说话还是不清楚。

  这位邻居说,遭人歧视的阴影会一直盘旋在王凯的头顶,毕竟王凯的偷生行为使人产生很多想法。

  另一位邻居说:“张霞跳河是自愿的,又不是王凯威逼她的,为什么判他故意杀人罪呢?”

  方军义是襄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他告诉记者,这在河南是一起新型案件,但在外地已有判例。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女方父母反对后产生轻生之念,两人在一家旅店内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次日早,李某先喝下毒药自杀身亡,姚某并未喝毒药自杀。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他说,相约自杀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诱杀、骗杀,而本案是单纯的相约自杀。在本案中,王凯对女友的自杀行为有义务也有可能阻止而未及时加以制止;张霞溺水后,王凯有义务采取喊人等抢救措施却不予抢救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王凯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王凯采取了以上抢救措施,他就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认为,相约自杀案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应作具体分析。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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