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王凯是唯一的在场人,关于张霞跳水前后的一些细节,他是这样供述的:他用右胳膊揽住张霞的脖子,往河里走。下到河里后,二人手拉手从浅水处慢慢往深水处走去。当走到离河堤3米左右的时候,河水淹住了王凯的胸部,这时他有点害怕了。“当时我好像突然清醒了,心想,我为什么要死呢?”他急忙往回走,而此时张霞已不见了人影。此时大概是晚上9点多钟,他在水里找了一会儿后,便上岸了。
王凯不知怎么办才好,就在岸上呆呆地坐着,由于前一晚没睡好觉,坐着坐着就睡着了。
民警问王凯:“当时你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抢救措施?”他说:“当时天黑,周围也没人,就没喊。”
禹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四中队一位办案民警说,张霞投水的地方不远就是村庄,况且是夏季人们习惯在外乘凉,如果王凯大声喊叫,就一定会有人听到。可惜的是,他没有这样做。
天亮后,王凯先给亲戚打了一个电话。王凯的父亲闻讯赶来后,感到事态严重,让儿子投案自首。
6月5日,张霞的尸体从汝河里捞了出来。从禹州赶来的张霞父母看后抱头痛苦。
第二天,王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拘。6月20日,王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张霞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张霞的家属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给他们一个说法。
后经襄城县、许昌市、河南省三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霞系生前自然死亡,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10月8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凯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对此案的不公开审理中,作为王凯的辩护人,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卿作了无罪辩护。
在采访中,刘俊卿告诉记者,他的理由是,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实施了在当时条件下最为积极有效的打捞行为;其次是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外,被告人不具有放弃被害人生命的主观心态,不具备间接杀人的故意。
最后,襄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指控。判决书认定,王凯和女友相约自杀时他突然改变主意生还,而女友溺水死亡,他因为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凯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起上诉。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之前双方家属已达成协议,王凯的监护人赔偿张霞家人5万元。因为王凯家庭困难,王凯的父母已先行支付3万元,其余两万元在一年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