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让车上的乘客全部受伤,而车里装钱的袋子飞出窗外,被路边看热闹的人“捡”走后归为己有。“捡”走车祸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当何罪呢?
2007年12月13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车祸后捡拾他人钱财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捡钱人被认定为盗窃犯罪,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而关于“捡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侵占遗忘物还是盗窃犯罪成为法庭上的辩论焦点……
意外之财从天而降
2007年4月18日晚上7点多,内蒙古奈曼旗青龙镇人于占民、高飞乘坐徐明健驾驶的蒙G27529号农用柴油车由锦州港返回家乡。一路上,两人饶有兴致地谈论着这次顺利的生意,原来他们不仅将粮食卖完了,还一次性结清了八万元账款。
就在于占民、高飞正高兴的时候,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由于是夜间行车,劳累了一天的于占民不小心睡着了。当他们的车行驶到锦阜公路至义县九道岭镇庙尔沟路段时,车子突然一头撞在树上。由于汽车发生震荡,于占民随身携带的装有人民币八万元(车主路德丰的卖粮款)的黑色塑料袋被抛出车外。
突如其来的车祸,把几个人都震昏了。事后,据于占民回忆,自己清醒后才发现出了车祸。只见司机徐明健趴在方向盘上,副驾驶座上的高飞正从风挡窗户往外下车,我一摸,发现放在我头左侧枕头边装钱的黑色塑料袋没了。自己当时就傻了,这可是老板的卖粮款啊,八万元,这么大个数,可怎么赔得起呀。于是,他顾不上鼻子出血,连忙推醒已经昏迷的司机徐明健,告诉徐明健和高飞,钱丢了,赶紧找找。于是,他和徐明健在驾驶室里找,高飞在车外找,却怎么都没有找到。
找不见巨款,几个人顿时傻了眼。由于还得处理交通肇事,于占民等人只得先处理交通肇事现场。再说于占民几个人昏过去的时候,肇事现场很快就过来两个围观的人。家住锦州市义县九道岭镇庙尔沟村的农民秦泰,就是其中的一个。眼尖的秦泰很快就发现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凭直觉秦泰感到这可能是一包钱。
“何不捡回家去呢,反正也是白来的。”秦泰打定主意,捡起黑色塑料袋就往家跑。回家后,秦泰一清点是八万元人民币。一晃几天过去了,秦泰见没有人找上门来,便决定将钱存起来。4月22日,秦泰的父亲秦某和母亲韩某将八万元中的四万元存在锦州市商业银行义县新华支行,三万元由其母亲韩某和秦泰存在义县邮政储蓄所,1万元留下自用。
“捡”来的牢狱之灾
2007年6月14日晚8时许,锦州市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内蒙古奈曼旗青龙镇个体货车车主路德丰来队报案称:其雇用司机驾驶的平头货车于2007年4月18日晚17时许,在锦阜公路义县九道岭镇庙尔沟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一装有八万元人民币的黑色塑料袋被盗,当时因处理肇事案件,故一直未报案。该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案发地周边地区进行走访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得知有人反映张明(化名)知道一些情况。随后,警方向张明了解相关信息。张明在警方的追问下,回忆起案发当天的有关情况。当日19时左右,张明在家听见锦阜公路那边传来“轰”的一声响,就连忙跑了出去。恰巧,秦泰也出来看热闹。当时在肇事地点他看见一辆拉粮食的货车,车头冲北栽歪在公路道西的路肩石上,自己和秦泰到现场的时候,现场还没有别人,他看见货车车头前有一个20厘米见方黑色的塑料袋,自己用脚踢了一下没踢动。秦泰看见了,把自己一把推到一边,捡起地上的黑色塑料袋就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