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冯翠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平时的账目清单、香客的证明、向村委会递交的建庙申请书、部分交费发票等证据,以此证明诉争庙宇系原告所建,应当归原告所有。
被告付全保和范小军则向法庭提交了向村委会递交的建庙申请书、登封市文物局为其颁发的文物使用许可证、国有林场与其签订的防火责任书和用地协议书,以及所交的费用发票,以此证明争议的标的物是文物。
由于庭审中原告坚持说争议的标的物“督天宫”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则称争议的标的物是文物,所以双方均不愿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为了使母子争庙案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处理结果,主审法官特意登上中灵山,实地进行了调查。结果得知,中灵山虽然并不大,可当地农民这几年在山上建起的庙宇,颇具规模的已有12座之多。已经建成的庙宇,正在想办法扩大建筑面积,还有一些庙宇正在筹建之中。
面对此情此景,主审法官深深感到了本案的处理难度。而更为棘手的是,诉争庙宇虽然是文物,但本案原、被告均取得了该庙宇的管理权。
就在主审法官为难之机,事情终于有了转机。2007年11月初,冯翠又强行住进了庙宇。冯翠与付全保和范小军发生了斗殴,结果冯翠被打伤住进了医院。
得知这一信息后,主审法官审时度势,决定庭外对此案进行调解。在医院病室内,主审法官引经据典,向原告冯翠及被告付全保和范小军讲述了春秋时期郑国君主郑庄公与母亲武姜的故事。又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你们诉争的‘督天宫’既然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文物,那就说明‘督天宫’应该属于国家所有,而非你们个人的财产。因此,你们只享有管理权,而没有占有权。”
听罢法官情法交融的解释,泪流满面的冯翠,最终决定撤回起诉,愿意自行和解此事。之后,冯翠与儿子和付全保私下达成了“共同经营管理督天宫”的协议,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2007年12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冯翠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