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诩为河南省第一的西峡时代广场的豪华程度甚至超过天安门广场。不知什么原因,西峡县时代广场这个原本是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贪大急功近利的“形象工程”,最终却没有得到查处。
对于李真真的起诉,西峡县建设局认为,喷泉开放时,李真真违反了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玩水被冲倒致伤;广场喷泉有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设有游客须知、警示牌,开放前进行了广播安全提示,喷泉区还有花卉隔离带;李真真是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置之,这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对于西峡县建设局的辩解,李真真的代理律师认为,李真真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喷泉与广场在同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李真真是在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才进入喷泉区的,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而且,广场在三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李真真不可能看到牌子上的警示。另外,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却小得可怜,根本引不起游客的足够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李真真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庭审期间,法官到时代广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在法官的要求下,广场管理处当场打开了音乐喷泉,一见开了喷泉,许多孩子跑进喷泉区玩,尴尬的管理员急忙把他们轰走。刚开始,水柱随乐曲的舒缓节奏喷得较低,音乐到了高潮时,主喷泉高度竟有50多米。
2007年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李真真人身损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次伤害的后果,原告李真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一名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西峡县建设局赔偿李真真27570元损失费,对李真真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判决,西峡县建设局和李真真均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谈及历经的凄惨的过去,惨遭心灵和肉体折磨的李家人泪如泉涌、言语哽咽。至今,种种问号依旧紧锁他们心头:如果不是西峡县的有关领导好大喜功修建的“形象工程”,李真真也不会落到这般田地。如果时代广场管理没有失职,李真真发生的这幕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明明给李真真造成这么大伤害,赔偿起来怎么如此艰难?
(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本文除律师外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