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2日,海安县检察院以盛荣涉嫌触犯滥用职权罪,同时致使老坝港镇政府遭受经济损失,向海安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0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控辩双方争论激烈。盛荣及其辩护人认为,这30万元损失是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和缺陷造成的,个人不应该予以赔偿;财政所发放支农周转金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且事后补签了借款合同,合同中有担保单位,在此款的借贷上无任何风险和不规范之处,具有合法性,不存在滥用职权。即使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也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从海安县纪委1999年11月对盛荣的处分文件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已经知道此款无法收回,所以到2000年底,老坝港镇财政所60万元债权已无法实现,追诉时效应该从此时计算。盛荣及其辩护人还认为,盛荣因此事1999年11月已经受到了党纪处分,故不应当再承受相关刑事责任。
而控方认为,盛荣事后补签合同的行为仅是对损失的产生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发世特鳗业公司虽然于2000年歇业,但其仍有资产,直到2003年12月,该公司的资产才整体出让给海安农行,用于偿还所欠海安农行部分债务。担保人万港养殖场于2006年9月才将资产全部作价给抵押权人老坝港信用社,无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致镇财政所30万元支农周转金损失产生。盛荣滥用职权罪的真正发生时间应为2006年9月,公诉机关于2006年12月将本案立案侦查,未过5年的刑事追诉时效。
公诉机关认为,盛荣因滥用职权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30万元,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盛荣应依法赔偿这30万元损失。
公诉机关还认为,盛荣虽然受到了党纪处分,但该行为又同时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7年11月2日,海安县法院认为盛荣犯滥用职权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盛荣赔偿老坝港镇政府财产损失30万元。
判决引发热议渎职行为应否赔偿
盛荣因滥用职权犯罪被判坐牢又赔钱的消息经地方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不少网友对此拍案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