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此,盛荣慌了,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初,他指派财政所副所长与发世特公司补签了借款60万元的合同,万港养殖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前后,发世特鳗业公司分别归还了镇财政所20万、10万元资金,其余借款虽然镇财政所年年催要,但发世特鳗业公司一直无力返还,2000年该公司歇业,2003年12月,该公司的资产整体出让给了海安农行,用于偿还所欠海安农行部分债务。
见此,盛荣向担保单位万港养殖场讨要,可万港养殖场经营状况也很不景气,负债2000多万,到2002年停业,2006年9月该场的资产全部作价给抵押权人老坝港信用社。
检察院提起诉讼控辩双方各陈己见
这次自作主张的借款给盛荣带来了无尽的麻烦,1999年5月,他被免去了所长职务;同年11月18日,他因严重违反了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定,被海安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2003年4月,年满60岁的盛荣从镇财政所退休了,原本以为从此可以安度晚年,可2006年12月22日,他被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押上了警车。
原来,担保单位万港养殖场将资产全部作价给抵押权人老坝港信用社后,再无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至此,盛荣出借的尚有30万元支农周转金已彻底无法讨回。
难道这30万元就白白损失了吗?海安县检察院接到有关方面的情况反映后,决定立案侦查。
海安县检察院认为,盛荣未经论证和领导审核决定,在没有办理相关借款和担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60万元财政支农资金借给前期借款尚未归还的发世特鳗业公司,导致这笔借款尚有3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如何追讨这30万元呢?办案检察官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应向盛荣个人追要,因为盛荣个人的过失,导致了国家损失了30万元,应由盛荣个人承担这一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不应该向盛荣个人追讨,因为盛荣发放支农周转资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再说,因滥用职权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全国还没有先例。
两种意见争论激烈,后来,第一种意见在讨论中占了上风,海安县检察院最终决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盛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