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何谈‘非法转移’?”左安一表示,“若是想将借款占为已有,1996年汇至美国的1200万美元为什么还要汇回国内?”
——再次,左安一后来进行的外汇业务,是在长青项目遇到不可抗力被迫终止,而元泰项目收购北京建材集团剩余48%股份推进的十分艰难,新项目天圆广场又在等待规划等审批过程中,天圆公司为了减轻巨额利息产生的压力,去寻找短期随时能抽回资金的外汇。时逢亚洲金融风暴,外汇业务造成了损失,但天圆公司并未因此而失去偿还借款的能力。
天圆公司于1996年从香坊证券拆借资金后,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仅偿还借款4千余万元,而且在2001年12月10日与香坊证券部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又于2002年7月17日对该确认书提供了质押保证——质押物即天圆广场房地产项目。天圆广场项目位于北京中轴线和北二环路的交叉点上,项目获益后天圆可获得40%的收益,即使以当时最保守的方案,偿还借款也是绰绰有余的。
左安一被捕后的2002年12月17日,办案人强迫左安一无条件将天圆公司持有的价值数亿元的天圆广场项目作为还款转给了香坊证券公司(据左安一透露,股权转让协议是香坊证券未经左安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起草并打印的)。
尊重事实二审无罪
曾任职天圆公司的宋洪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天圆广场这个不仅可以偿还借款,更可以铸造辉煌的项目,左安一倾注了全部的智慧和汗水,却因为一场纯属人为的灾难,身心受到无情摧残,事业被浩劫一空,天圆集团所有国内外公司陷入瘫痪状态。
法律终究是公平、公正的。2007年9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16号》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现已查明确认的证据表明,上诉人左安一以美国天圆金融公司的名义与北京老年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建设长青大厦的意向客观存在,并非虚构事实;香坊营业部负责人经实地考察,确认该项目可行,遂与哈尔滨天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向其拆借资金,其行为不是受骗所为;左安一在香坊营业部按照合作协议将9800万元资金汇入哈尔滨天圆公司账户后才得知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取消与其合作,该资金并非左安一以欺骗手段所得。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左安一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左安一无罪。
至此,这场长达五年的官司终于在泪水与欣慰中落下帷幕。
截至记者发稿时,左安一重获自由身已两个月有余。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国土资源局发出第622号文件,包括天圆广场项目在内的一批2004年8月31日前符合条件且因特殊原因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重新申请恢复项目。这是经历了五年冤狱之后,唯一能使左安一感到安慰的事情。五年冤狱中,左安一曾因心脏病两次被抢救。可现在,他顾不上住院治疗,正夜以继日投入到“挽救”已瘫痪了五年之久的天圆广场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