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再判有罪
又是一年多漫长的等待。2005年7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左安一案件做出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哈尔滨中级法院重审。
200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起诉罪名仍是诈骗罪,起诉内容与第二次起诉没有变化,但鉴于第一次一审判决已被原始证据及二审法院裁定书推翻,公诉人在开庭时指控角度又进行了调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9日的判决书,认定左安一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根据是:“左安一在未取得合作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合作资金兑换成外汇并非法转移至境外从事炒卖外汇活动,致使巨额合作资金无法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再次判处左安一无期徒刑。
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引起了我国多位著名刑事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周道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等11位刑事法专家,经左安一辩护人的委托对此案进行了三次深入的研讨和论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主观上具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藏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第二次一审判决中,根本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刑法专家和学者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有关证据,“左安一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完全是正常的商业借贷,实无任何犯罪可言”。
采访中,左安一向记者讲述了本案中更多的细节:
——首先,左安一虽然没有取得长青大厦项目,但在涉足长青项目之前的1996年5月9日,天圆公司与香坊证券就合作收购了北京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元泰项目与长青项目的启动资金都在1.5亿元以上,因此在1996年5月9日《天圆公司与香坊证券的合作协议》中,香坊证券承诺保证元泰项目开发建设中所需缺口资金及时到位。这样,香坊证券总共拆借给天圆公司2亿元,交叉启动元泰及长青项目,因此在长青项目终止合作后,天圆公司将资金用于元泰项目。“这怎么能说是‘擅自’呢?”左安一说。
——其次,当时北京市外经贸委有政策,收购元泰项目、长青项目这样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是境外公司。也就是说,无论长青项目是否取得成功,天圆公司都要完成与香坊证券此前合作收购的元泰项目的验资及投入。左安一任法人的天圆集团下设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在美国注册的美国天圆金融公司。天圆公司将资金汇至纽约天圆公司后,纽约天圆公司于1997年1月10日通过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先将汇至美国的1200万美元中的624万美元汇回北京元泰公司以对应当时已完成收购的外方52%的验资款,而剩余的576万美元正是准备用于收购其余48%北京建材集团股份的验资款。1997年11月28日,天圆公司完成了元泰项目100%股权的收购。这说明了汇款的目的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