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反对此判决的人认为,精神赡养只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尤其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即使裁判后,往往也会因赡养人工作等情况变更而无法执行,相反会削弱司法权威性。
也有人对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表示担忧。道德和法律两者的内容和机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公平、正义、合理等都是它们的共同的价值标准。但是,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现实问题都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毕竟,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杨老太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法院判决虽部分支持了她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她告诉记者说,法院判决后,儿子一次也没有来看望她,9月25日,农历中秋节,她本想把儿子、儿媳请来,一家人团团圆圆吃个饭,但儿子、儿媳却去看望在省城工作的孙子了。杨老太叹了一口气说,让儿子来看望我,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她现在最想的是进敬老院养老。“敬老院虽然条件不如家里好,但有人照应,可以相互说说话。”她喃喃自语。
期盼立法 让法律弥补缺陷
目前,我国有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诉讼案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法律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于是,当老年人提出精神赡养方面的诉讼请求时,欲驳回觉得于情理不符,欲支持却又于法无据。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那时候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日益高涨的精神赡养的要求,建议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专家建议,增设儿媳、女婿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阻止原告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因此,立法时,应将直系姻亲设定为赡养义务人。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核心家庭盛行的今天,独生子女均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当老人在其子女无力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可要求子女的配偶履行义务,这对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均有积极的作用。世界上一些国家就规定了直系姻亲间的抚养责任,《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同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
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这一难题,专家建议重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合法运用。《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基于以上规定,法院在判令赡养人不承担精神赡养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精神赡养案件的处理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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