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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发社会不同反响
[ 智 敏   发布时间:2007- 12-27 15:3:41  不得不说 ]

  至于母亲要他每周陪护5次、每次4小时,洪舜认为,母亲有保姆照应,不需要他陪护,将来一旦卧床不起时,他会尽义务的。

  2007年6月,海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杨老太有退休金,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而被告洪舜为企业内退职工,对原告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要求是力所不及的。因此,原告杨老太要求被告儿子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然而,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杨老太提出要求被告洪舜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但孝敬老人是被告生活中的部分内容,远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原告杨老太要求被告洪舜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而被告洪舜的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对此,法院视情酌定,判定被告洪舜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杨老太,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为了说服被告执行以上的判决,本案的审判法官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阐述了孝敬父母的重要:古人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时代在发展,生活在改变,但老年人受尊敬的地位不能变。“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父母养育子女含辛茹苦,日夜操劳,子女成人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滴水之恩,涌泉相报”,面对与父母之间的性格冲突,子女应当学会感恩,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对自己的责任有所回避、懈怠。感恩是一种善良的道德意识和情感,是以善良的眼光看待世界,用自己的付出回馈他人、回馈社会、回馈父母;身为他人子女的应当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应当清楚,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孝是难以重现的温馨,孝是一种美德,尽孝时机一旦失去,就永远也无法挽回。

  字里行间,渗透着法官的良苦用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精神赡养 成社会争议焦点

  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法学界引起了截然不同的社会反响。

  支持法院判决的人认为,此案的判决有根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支持此判决的人称赞说,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海安县法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拓展、通畅了精神赡养民事审判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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