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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发社会不同反响
[ 智 敏   发布时间:2007- 12-27 15:3:41  不得不说 ]

  在她的悉心安排下,儿子和女儿先后在海安成了家。

  1978年11月,拨乱反正的春风使她重获新生,戴了整整20年右派的“帽子”终于被摘掉了,57岁的她恢复了之前的一切待遇,从上海这家医院光荣退休。

  1988年,国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杨老太在南京秦淮区夫子庙附近分到了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她和后来的丈夫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正当她和丈夫准备安静生活时,1990年,80高龄的丈夫撒手人寰,离她而去。

  丈夫去世后,杨老太一个人住在南京,备感寂寞,2000年,思儿心切的她将南京的房子卖了10万元钱,回到海安县城儿子的身边,重新购置了一个大套商品房。她把儿子、儿媳接到新房子里居住,一家人住在一起,好相互有个照应。

一怒之下 要儿子精神赡养

  由于她和儿子、儿媳分开太久,加之由于多次受到运动打击,老人的脾气不好,儿子、儿媳一下子很难适应。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并发誓再也不想看到母亲。

  起初,杨老太认为,儿子是在气头上说这些话的,因为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论如何也割不断的。可是,过了很久,儿子、儿媳仍然没有来看望她的迹象。她连忙找到儿子的住处,请求儿子看在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却不为所动。

  由于上了年纪,老人腿脚很不方便,行走困难,每当深更半夜,老人欲上厕所,要摸黑半天才找到卫生间的门。一次,她一不小心,一个踉跄倒在地上,半天不能动弹,无助的老人多么希望儿子、儿媳能帮自己一把啊。于是,她找到了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他们出面做儿子的工作,让儿子、儿媳搬回来和她一同居住。但儿子已经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了,坚决不和母亲在一个屋檐下生活。

  儿子的铁石心肠彻底激怒了老人,2007年4月1日,她聘请了律师,将60岁的儿子告上了海安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洪舜每月支付母亲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母亲5次、每次须陪护4小时以上。同时,若母亲卧床不起,儿子应亲自陪护,让母亲安享晚年。

法院判决 愿老母有人看望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洪舜辩称,他们夫妇曾与母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因脾气习性难以适应方分开生活。母亲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而他是企业内退职工,月工资只有340元,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无力支付母亲每月900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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