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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发社会不同反响
[ 智 敏   发布时间:2007- 12-27 15:3:41  不得不说 ]

  孤独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履行探视义务,因为法无明确规定,以往类似的“精神赡养”案件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近,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的一则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精神赡养的请求。


  “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儿子洪舜每周探视5次,每次探视须陪护4小时以上……”以往法院审理此类精神赡养的案件时,都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2007年9月26日上午,记者在江苏省海安县城86岁的杨老太家中采访时,老人拿出了海安县法院的判决书说,她的精神赡养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

命运多舛 将儿女抚养成人

  杨老太1921年11月出生于江苏南京,一生命运多舛,坎坷不平。

  解放前,她护校毕业后,在南京一家医院当护士,1947年3月和1948年底,正是兵荒马乱年代,她先后生下了儿子和女儿。她和丈夫对儿子寄予厚望,给儿子取名叫洪舜,期盼儿子将来能干一番大事业。

  解放后,她随丈夫来到丈夫的老家上海,在上海闸北区一家医院继续当护士。正当一家人团团圆圆,享受天伦之乐之时,天有不测风云,1955年夏天,平时身体一贯硬朗的丈夫患重病去世。她既要工作,又要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常常累得筋疲力尽。

  1958年10月,生性耿直、泼辣的她由于在工作中提了一些意见,得罪了个别领导,被打成了右派。她与年幼的儿子、女儿匆匆告别后,就被送往安徽一家农场接受劳动改造。

  杨老太说,在农场里,她十分思念大墙外面的儿子和女儿。后来,托人打听,儿子和女儿被别人收养了,她才稍微安静了下来。

  1964年10月,劳动改造完毕的杨老太随后夫落户到老家海安县城。由于家中遭遇太多的变故,她为自己没能充分照顾儿子、女儿而感到内疚,于是就把儿子和女儿从上海接到了海安,一家人终于团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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