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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黄金狂赚2193万该归谁
[ 本刊记者 王 健   发布时间:2007- 12-27 10:39:37  不得不说 ]
 

  2007年4月17日,宋荣贵一纸诉状将工行泺源支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泺源支行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自己支付存款50000元人民币。

  接到宋荣贵的起诉状之后,工行泺源支行也对宋荣贵提起了诉讼。他们坚持认为宋荣贵炒黄金所得2193万是非法获利,其非法获得的利润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要求法院撤销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

  由于工行泺源支行的反诉,使案件的标的额超过200万元,宋荣贵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目前已经转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上的利益之争虽刚刚拉开帷幕,坊间关于宋荣贵炒黄金所得的2193万元巨款的是是非非却早已辩论得如火如荼。

  由于工行泺源支行自始至终坚持宋荣贵违反黄金交易章程非法交易,而樊文达则说自己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电话委托按照语音提示完成交易的,因此围绕着2193万元巨款这一炒金神话产生了诸多猜测。

  中国银行一位资深理财师说,当事人进行的是纸黄金交易,纸黄金在电话委托下单的时候有两个价格,一个买入价,一个卖出价。按照国际惯例和挂单的基本原理,只有委托的买入价格比当前国际价格高的时候,委托买入的单子才可以成交。

  “樊文达以每克142元这一低于当时黄金现价(每克160元)的价格委托买入的时候,银行的交易系统竟然成交了这笔单子,而142元每克相当于580美元每盎司,当时在国际市场上是不可能有这个价格的。”这位理财师说,“很显然是银行的黄金交易系统出了问题。”

  黄金交易系统出了问题,投资者获得额外利润,是否必然认定为不当得利,同样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副教授认为,银行认定宋荣贵炒黄金所得的2193万元利润是不当得利是没有依据的。他解释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说宋荣贵钻了银行黄金交易系统的漏洞,取得的是非法利益,那么只能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只是为储户提供了一个黄金买卖交易的平台,银行显然不是受损失的人。那么,银行也就无权强行划走宋荣贵炒黄金所得的2193万元。

  据了解,在国际黄金市场上,有五大银行作为黄金投资的“作市商”,提供黄金交易的的行情和系统。与交易所的模式不同,作市商根据国际金价报出自己的交易价,投资人按作市商报出的价格交易,一旦交易达成,则作市商盈亏自负。如果作市商内部出现漏洞产生了损失,则作市商要自己承担损失。作市商可以追究造成漏洞的当事人,但是不能将损失转嫁到投资人的身上。

  “实际上,在黄金买卖业务中,国内的银行已经跳出单纯交易所的角色,早就实行了作市商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有规定银行的作市商的身份。但是,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银行作市商的身份得不到认定,一旦出了系统漏洞,银行就将受到的损失转嫁到投资者身上,该承担的风险还是要承担。”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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