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该谁承担责任
据了解,因狐狸受“惊吓”死亡所引发的民事官司,在全国并不多见。更何况,本案两家被告一个是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县政府,所以案件的公开审理立即引来当地众多媒体和群众关注。
2007年5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薛保勋及其代理人亲自出庭,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修武县人民政府则共同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来参加开庭。
开庭之前,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薛保勋称,只要被告愿意赔偿就行。但被告代理人称,两被告对薛保勋已经补偿过,且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了薛保勋手中,所以不应再次赔偿。薛保勋的代理人则称,两被告补偿的款项是其他内容,与本案起诉的内容并无关系。
因庭前调解不成,法官只好宣布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薛保勋认为,两被告执行人员在清点狐狸养殖场地面附属物时,强行推倒狐狸养殖场设施,造成256只狐狸受噪音“刺激”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十多万元,搬迁狐狸所花的安置费也达十一万余元。因此,两被告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担责,并应当对这两项损失全部赔偿。
针对薛保勋的诉讼请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薛保勋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经济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安置费属于行政案件范畴,不应当合并审理。
修武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为薛保勋所要求的赔偿显然是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而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修武县人民政府还认为,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民事侵权需要有4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及主观有过错。而县政府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况且,薛保勋已领取过相应的补偿款项,因此不存在损害事实。修武县人民政府从未实施也未让他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因果关系就更无从谈起。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薛保勋明知征用土地方案将要实施却迟延搬迁,是其故意自行放大损失,是自甘冒险的行为,县政府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当担责。
薛保勋的代理人认为,薛保勋提起的诉讼与被告所说的土地补偿这一行政行为完全是两码事。薛保勋领取的补偿款是针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而其所诉是因两被告的行政行为造成狐狸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
薛保勋当庭出具的有关专家证明则显示,貂、貉、狐狸等毛皮动物最怕惊吓,尤其在配种期、怀孕期到产仔期、哺乳期,特别需要安静的环境。在此期间,大声说话都有可能使其受到惊吓,惊吓能导致母兽拒绝哺乳或咬食幼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