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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捉”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 特约记者 关山南   发布时间:2007- 12-24 10:25:38  不得不说 ]
 

  2007年10月1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小辉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姐姐王小如有期徒刑11个月。

从“受害人”变成 “加害人”

  丈夫与别的女人通奸,被妻子撞见的尴尬场面本不是什么新闻。有的男人在外面包二奶、三奶,做妻子的很受伤,也很无奈。她们告到单位,人家说离了算了;他们告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予理睬。这些受伤的妇女只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或求助于私人侦探。

  但这是否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如何看待捉奸现象?

  其实,只要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不假思索和清晰明确的。“捉奸”不仅暴露了我们民族精神某些角落仍然残存的愚昧和野蛮,而且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申“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明确规定不得非法侵害。

  但“捉奸”却往往采取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辅以人身强制手段,对他人隐私予以暴露。因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而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给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潜在的威胁;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和践踏。

  湖南省妇联副主席肖百灵说,作为丈夫与别人通奸确实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作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弄不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对于用捉奸来取证的做法,她觉得不可取,认为捉奸费时费力,并且给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有伤社会风化。另外,有些捉奸者的目的不是取证,而是为了报复或敲诈。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徐奕同样不赞成利用私人侦探和捉奸,她觉得这样做的负面效应很大,有可能重蹈“文革”期间没有私人空间、个人隐私,随意侵犯人权的覆辙,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本案中妻子闯入的不是自己的住宅,而是他人租住的房屋。而且从时间上来看,法院一审已经判决离婚,婚姻已经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妻子这种侵入他人房屋捉奸的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秦希燕提醒说,即使捉奸也应守法。

  湖南理工学院法学教师马可认为,不赞成捉奸,绝不是为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张目。对于此类妨害合法婚姻关系,有悖于良好道德风尚的行为当然应该谴责。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体现了对婚外同居的否定评价。但有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的人,其人格尊严亦应该受到尊重,其法定权利也不得侵害。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也要保障其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人权;其民事权益非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也不得剥夺;更何况仅仅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的通奸者?这恰恰是人类社会在付出惨痛代价后收获的极其重要的文明成果。以一种文明体面的方式解决冲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受损害的权益谋求救济,而不是肆意地宣泄仇恨,这本身就是文明的标志。

  广东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关于重婚的取证方法是: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能推行下来,有些关于重婚的证据不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未经作者许可,本文拒绝任何形式的上网、复制和转载,否则将诉诸法律)

【链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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