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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伴母诉讼寻“酒责”
[ 郭丛生 康少伟   发布时间:2007- 10-22 11:25:32  不得不说 ]

  由于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均有过错责任分担

  2007年8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对此案形成一致意见。8月22日,该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白酒是含乙醇带有刺激性的饮料,过量饮用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法院同时认为,李丰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白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其司机多次劝阻仍然不听,最终导致因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可酌定责任为80%。

  被告石大川作为本次酒席的组织、召集者,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其平时与李丰银关系较好,且常在一块喝酒,应当熟悉对方的酒量,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劝阻李丰银少量饮用,故对李丰银的死亡,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可酌定责任为14%。被告李顺风做为酒店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其餐馆饮酒无法定或约定的警示义务,且在出事后已尽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故对李丰银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李自强、王平均和石大有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但在饮酒时未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自强自始参与饮酒,相对而言,责任比王平均和石大有要大一些,可酌定责任为3%。

  王平均和石大有参与饮酒的阶段比较晚,事先与李丰银并不认识,也没有恶意劝酒,可酌定每人责任为1.5%。

   关于陈玉珍与石大川所签订的赔偿协议问题,法院认为,因该协议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石大川应予赔偿的数额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对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陈玉珍的扶养费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应享受扶养费条件的是有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陈玉珍不符合上述要求,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人的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志强、王平均、石大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各赔偿原告损失6804元、3402元、340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石大川、李顺风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喝酒应如何把握好度

  酒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饮酒讲究情调不同,中国人喝酒更强调感情。于是就有了“感情深、一口闷”,有了劝酒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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