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杂志 >> 案海 >> 正文
四龄童伴母诉讼寻“酒责”
[ 郭丛生 康少伟   发布时间:2007- 10-22 11:25:32  不得不说 ]

  其间,李丰银的司机杨有坤曾两次从外边进来,一再劝阻李丰银不要再喝了,但正在兴头上的李丰银不听劝阻,五个人又同饮了一瓶酒。这样,五个人前后共喝了由酒楼老板李顺风提供的五瓶“泸州老窑”白酒。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此时的李丰银已经不胜酒力,一下子从凳子上倒了下去。

   面对“突发事件”,同桌饮酒的石大川等人,一下子不知所措。倒是酒楼老板李顺风赶快拨打了“120”。

   令人遗憾的是,虽经医生努力,但由于李丰银饮酒过多,酒精中毒太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依法维权 四龄童替父鸣冤

  李丰银死后,家中顿时像失去了顶梁柱。因其上有七旬老父老母需要赡养,下有四岁的儿子需要照顾,而妻子陈玉珍则为此整日以泪洗面。

  丈夫刚刚体检过,身体很健康,怎么突然就死了?夜深人静时,陈玉珍曾多次泪流成河。

   为了替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陈玉珍鼓足勇气找到石大川,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石大川深知自己在本次意外事故中存在过错,最终答应给予李丰银家人经济补偿。

  2006年12月27日,陈玉珍与石大川签订了“协议书”,石大川一次性补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丈夫的一条命就值3万元?拿到补偿款的陈玉珍又后悔了。她认为,丈夫之所以命丧酒场,主要是因为其他人频繁劝酒所致。所以,涉“酒”人员均有责任。经过慎重思考,陈玉珍最终决定通过法律为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

   与此同时,陈玉珍的儿子晓钢,在听罢母亲讲述父亲喝酒死亡的经过后,很是悲伤。虽然他年龄小不谙世事,却愿意跟母亲一起去打官司。

  2007年1月30日,四岁的晓钢以第一原告身份,与母亲、奶奶和爷爷一起将喝酒人石大川、李自强、王平均、石大有和酒楼老板李顺风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6年12月27日陈玉珍与石大川签订的不公平“协议书”;请求判令五个被告支付四个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五个被告同声喊“冤”。石大川首先辩称:其一,李丰银的死亡是因为过量喝酒而造成,与我五人没有关系。其二,我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情已经了结,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三,原告起诉我是违约行为,自己根本不应再次赔偿。

  李自强、王平均和石大有则辩称:首先对李丰银的死亡表示遗憾,但我们不应赔偿。理由是:其一,我们三个人是被邀请吃饭,并不是组织者,更何况石大有是在接近尾声时,被他人强拉入内的,我们也是被动的参与者,而非组织者。其二,我们与死者事先并不认识,只是在邀请下参与喝酒,且在喝酒中无猜拳行令、无劝酒等行为,所以我们不存在过错。其三,在喝酒过程中,受害人司机曾两次劝阻受害人少喝酒,但受害人不听劝告,这才发生了意外。其四,受害人发生异常死亡后,我们进行了积极救助。其五,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预料到过多喝酒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综上,我们认为,在这次喝酒中,我们三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赔偿, 相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楼老板李顺风辩称:自己是合法经营的个体户,且在出事后积极救助受害人,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受害人死亡与我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根本不应赔偿。

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责编:黎伟华)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