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令王群难以接受,他又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群虽然在母亲刘老太太亡故后对老宅进行了重新登记,并于1999年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王群是因接受赠与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仅凭1999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房产被拆迁前的所有权为王群所有,王群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认定为刘老太太的遗产。对于这笔遗产,刘老太太的五个子女均有依法继承的权利。据此,沈阳中院于200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群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重断家务事
终审判决下达后,王群仍然不服,又向沈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王群提出,后陵村的老宅是自己在解放前盖的,和爷爷一起居住,不应属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经沈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程序得以启动。2006年6月,沈阳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看,王家老宅房产建于1935年,当时王群年仅7岁,不可能具备建造房屋的能力,因此王群提出房屋是自己建造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1952年,王群抗美援朝归来后落户沈阳市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回到后陵村为父母建造房屋。在王家所有子女都成家立业离开后陵村后,1986年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明确记载,全家人口只有刘老太太一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动迁的王家老宅属于刘老太太一人所有。
尽管王家老宅的权属已经明确,但如何处理这起纠纷,合议庭却出现了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已经为王群发放了产权证明,表明王群是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海等四兄妹对发证行为不服,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最后却以撤诉而告终。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于刘老太太的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并不妥当。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属,而不应受到房产证的限制。理由是,行政诉讼裁决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此外,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如果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经过讨论,后一种观点占了上风。不过合议庭同时认为,王家老宅曾经长期无人居住,已经破旧不堪,王群进住后,重修房屋、院墙和畜舍,打了水井,种了树木,发放拆迁补偿费时,上述投资被评估为10500元,应当将这笔投资从40740元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下的30240元再分成五份,在王家五兄妹中进行平均分配。据此,沈阳中院日前撤销了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王群给付王海等四人每人6048元。
一起耗时六年多的遗产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而一纸房产证所引发的司法辨析,却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