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产证,通常是民事诉讼中确定权益归属的重要证据。但是,当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时,房产证是否还具有证明效力呢?不久前,发生在沈阳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就遭遇了这一难题。此案历经初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才最终定论。也正是因为对审判实践极具标本意义,这起标的不大的“小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指导案例。
房证更名起纷争
刘老太太生前绝对不会想到,她留下的一处房产,竟然搅乱了五个子女的亲情。
事情得从七十多年前的1935年说起,那一年,刘老太太和丈夫在沈阳东陵区英达镇后陵村建了一个农家院,在里面盖了三间瓦房,和子女共同在那里生活。1986年1月底,政府有关部门给刘老太太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时的房产证所记载的人口,仅有刘老太太一人。
刘老太太一生养育了五个子女。长子王群21岁那年参加了抗美援朝,两年后,复员回国,在沈阳市内定居、工作。由于刘老太太的老伴早已故去,从1986年起,刘老太太被生活在沈阳市内的几个子女轮流接到家中居住,照顾她颐养天年。
1988年12月,王群夫妇自行搬到了后陵村的老宅。由于长期无人居住,老宅早已破旧不堪,王群夫妻在回去居住的数年时间里,重新修建了房屋、院墙和畜舍,还栽种了一些树木。1999年,东陵区开始换发农村房屋产权证,此前几年,刘老太太已经因病去世。东陵区英达镇土地管理所根据王群的申请,将王家老宅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改为王群。
2001年,因为要规划建设绿化带,王家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动迁后,王群得到房屋、仓库、畜舍、围墙、树木、水井等各类补偿费40740元。
拆迁补偿费下发后不久,王群的四个弟妹就找上门来,要求共同分配这笔补偿款,被王群断然拒绝。王群的弟弟王海等四人随即以英达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以王群为第三人,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英达镇人民政府为王群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2002年10月,东陵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海等人的诉求。王群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错列被告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就在重审期间,王海等人撤回了这一行政起诉。
两审平分补偿款
王群以为,王海等人撤销行政诉讼后,纠纷就会结束。但是,事情远非他想象的那样简单。王海兄妹放弃行政诉讼后,转而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求继承母亲遗产。
经过审理,东陵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为刘老太太所有,刘老太太死亡后即产生继承,争讼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共同共有。王群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侵犯了王海等四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东陵区法院于2003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群将40740元拆迁款一分为五,分别支付王海等四人每人8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