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一个飞行员需要多少资金?飞行员跳槽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一个普通百姓而言,这是一个无法想象的问题。今年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由飞行员跳槽而引发的巨额索赔案。
突然跳槽,飞行员被告上法庭
高飞(化名)曾是我国空军的一名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南方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高飞于2000年8月成为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飞行工作,任飞行中队队长、教员(最高级别)。同时,他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高飞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2006年3月31日,高飞突然向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4月4日复函高飞,不同意他的辞职申请。然而,高飞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的2006年的5月1日,不再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
由于飞行员奇缺,在当今航空业内,飞行员几乎成了航空公司的命根子,而要培养一个合格的飞行员,所花费的费用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更是一个天文数字。在对高飞多次规劝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只好把高飞告到了公司所在地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向其索赔违约金人民币813.4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飞与原告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高飞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高飞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故高飞应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高飞辩称原告“克扣其工资违约在先”,才导致他辞职的问题,因其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法庭对高飞的辩护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予以支持。按照合同规定,具体数额为高飞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6971.92元,乘以距退休未满年限23.58年(按23.58个月计算),得出高飞违约金635996.87元;培训费参照有关规定酌定为140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210万元,由于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庭审激辩,双方争论赔偿数额
接到这样的判决,原告航空公司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8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可谓步步紧逼,互不相让,特别是在辩论期间,更是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上诉人航空公司对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当场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必须要进行专门的、持续性的训练和培训,其职业自然也就具有难以替代的特点。
飞行员辞职后很难在人才市场上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更无法像其他类型的人员一样,支付常规的费用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人员替代上岗。因此,考虑到高飞为经验丰富的飞行员,为飞行中队队长、教员,处在资历和经验最佳的飞行黄金阶段,上诉人要求比照正常流动的费用标准,由高飞承担210万元的其他损失,仅仅是比照未来公司在市场上招录同等性质飞行人员所必须发生的最低费用标准。事实上,按照现行的市场飞行员的实际培训费用,200万元是远远不够的,距实际标准不及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