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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举报亲儿能否救子一命?
[ 佳木欣 子 弦   发布时间:2007- 10-18 15:29:37  不得不说 ]

  2006年9月2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青平采用暴力手段对桂某实施奸淫,后为灭口又将其杀害,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指控王青平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王青平构成强奸罪,不仅有被告人多次供述,且有其母和其妹妹证言的印证,另外,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被害人下身有血、来月经,与被告人供述印证,说明被告人有对桂某实施奸淫的行为。公安活体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脸上有抓痕,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对桂某实施奸淫的暴力性。同时强奸也是被告人杀人的起因。因此,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青平强奸后杀人,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悔罪,并考虑到本案是因其母大义灭亲,到公安机关报案才使得案件顺利侦破。因此,根据上述情节,对王青平可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对辩护人请求对王青平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青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青平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王青平在二审法庭上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主张宽严相济

  有关刑事审判专家认为,本案是一起强奸后杀人的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案发后其母告发因素的介入,使得对被告人如何量刑争议很大。这一焦点问题的解决与宽严相济、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等刑事政策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对本案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谨慎的对待。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8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被告人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杀人既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没有疑义,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则存在分歧。

  最终一、二审法院裁判选择了后者。理由是:被告人母亲举报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正面回应,以体现鼓励打击犯罪、举报犯罪、预防犯罪和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等刑法理念。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其母亲、妹妹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对公安侦破本案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嫌疑人尽快归案,接受审判,这一行为客观上也对犯罪人认罪、悔罪产生促进作用。而她们报案的重要目的之一恰恰又在于挽救。对此,司法不应漠视,因而针对本案而言,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当然,本案量刑同时也综合地考虑了被告所犯罪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其他情形,是一起成功的审判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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