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贸公司认为,仰韶酒业公司注册的仰韶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3类酒类产品,而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以“仰韶”为标志的青铜器壁挂,二者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才可能造成商标侵权,而仰韶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据此,该商贸公司认为,仰韶酒业要求法院确认商贸公司在销售的青铜器壁挂上使用仰韶商标构成侵权,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仰韶酒业公司对此持不同的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因此,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了拥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仰韶酒业公司作为仰韶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结束后,根据仰韶酒业公司举出的大量证据及该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以下事实:
仰韶商标于1979年10月3日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注册至今,各权利人在其生产的“仰韶及图”商标系列白酒上已持续使用27年,并投入巨额资金在中央、河南电视台等媒体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仰韶商标在央视的宣传持续7年之久,至今仍在河南电视台上持续宣传,而且还通过多家报纸、期刊、各地广播电台等不同媒介发布广告宣传带有仰韶商标的系列白酒。
仰韶系列白酒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销量、利税逐年上升,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先后在国际、国内及省内获得多项大奖和荣誉称号。在对商标的保护上,仰韶酒业公司一方面制定《商标管理办法》强化自身对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对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使得仰韶商标进一步得到了保护。1992年、1997年、2001年和2006年,仰韶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本案中,仰韶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3类酒类产品,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青铜器壁挂,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因此仰韶商标是否驰名应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然前提。
一锤定音,法院判决的标本意义
那么,对于驰名商标应该如何认定呢?
1998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认定原则,并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审查拓展到司法审查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