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商品能否使用同一商标?某商贸公司在其经销的一种青铜器上,私自使用了与仰韶商标相同的商标,结果被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围绕着“仰韶商标是否驰名”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较量……
商标被“盗” 仰韶酒业依法维权
“老板,来瓶仰韶酒。”时下,在酒店饭馆里常常可以听到好酒者这样的喊声。
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仰韶酒业公司)位于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发源地历史名城渑池,南临陇海铁路,北临洛三高速公路,310国道从门前经过,交通位置十分便利。该公司是在原河南仰韶集团基础上改制组建的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
公司自2004年8月组建以来,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力度,主导产品仰韶系列酒以传统的老五甑多轮发酵工艺、辅以古今闻名的醴泉佳水和现代的人工老窖泥池技术,精工酿制而成。
经过改制前后20余年的发展,仰韶酒曾先后荣获省、部、国家级荣誉50多项。连续四年产销量居全国前5名、年最高销售额10亿元、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仰韶文字及图形商标,是该公司的前身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酒厂于1979年10月3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商标注册号为第117055号。该商标进行了两次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然而,仰韶酒业公司没有想到,就在企业生产旺盛的黄金季节里,却意外遭遇商标侵权。
2006年,仰韶酒业公司在郑州市区突然发现,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其经销的一种青铜器上,竟然使用了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自己独占使用权的第117055号商标完全相同。
针对这一情况,仰韶酒业公司认为,商贸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使公众产生联想,误认青铜器上使用的仰韶商标与仰韶酒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这样一来,有可能造成仰韶酒业的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吸引力降低,给仰韶酒业的商标利益造成潜在的、可能的损害。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6年10月16日,仰韶酒业公司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郑州某商贸公司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仰韶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仰韶酒业公司是生产经营酒品的企业,而某商贸公司是经销以糖、烟、酒、文具、办公用品等为主要商品的企业,二者的业务并不相干,仰韶酒业公司能够打赢这场官司吗?
庭审激辩,异类商品是否侵权
庭审过程中,对于仰韶酒业公司的诉讼,某商贸公司有着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