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位于广西南宁市城南城北的两位餐饮业主,不约而同地都以“肥仔”命名。随着双方生意日趋红火,围绕“肥仔”这块招牌的一场权利之争亦不断升级,直至诉诸法庭。不过,拥有“肥仔”注册商标的原告并未成为最后的赢家。法院如此判决的法理依据何在?这一判例对司法实践有何示范价值?本刊将刊发相关报道,解析这起官司的前因后果。
“南宁肥仔”状告 “桂林肥仔”
提起“肥仔”,南宁市的食客们大多熟门熟路。不过就在他们大快朵颐之时,城南城北的两位“肥仔”老板已陷入了旷日持久的纷争。
先从城北的“肥仔”说起。1997年年底,在政府机关工作的王华决意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辞职下海,集中自己和家人的三十多万元积蓄,在南宁市北区的中华路上投资开办了“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以下简称“南宁肥仔”),主要经营炒卖。此后数年,王华将饭店经营得风生水起,步入了黄金岁月。2001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南宁肥仔”以饭店的名义取得了“肥仔”文字注册商标。2002年6月,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肥仔”注册商标由“南宁肥仔”转让给了王华个人。
令王华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他以商标注册的方式试图独享“肥仔”这块招牌之时,南宁城南其实已出现了另一家“肥仔”。早在1999年11月,南宁市民李大卫在地处南宁市南区中心路段的民族大道,投资五十万开张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主要经营火锅。次年3月,李大卫又到工商部门将“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变更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以下简称“桂林肥仔”)。2002年5月,由于城市拆迁,“桂林肥仔”搬至星湖路一带。随后,李大卫又相继开设了“桂林肥仔”园湖店、竹溪店两间分店。在店铺不断扩张的同时,李大卫从香港、广东、北京等地请来手艺高超的知名大厨,重新改造了以桂林风味为主打的饭店菜式,一时间食客盈门,生意兴隆。
在经营过程中,李大卫将各家店面所设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牌以及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等等,都标注了“桂林肥仔”这一简称;媒体在推介该店的餐饮特色时,也都使用了“桂林肥仔”的说法,“桂林肥仔”的名声日益流行开来。
尽管“南宁肥仔”、“桂林肥仔”在南宁市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当王华发现“桂林肥仔”也在使用“肥仔”这块招牌进行经营、宣传时,顿时十分恼火,认为对“南宁肥仔”的生意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2003年至2006年,王华或派出律师代表,或亲自出马,多次找李大卫交涉,要求李大卫经营的“桂林肥仔”更名。但是李大卫却认为,自己经营的几家“桂林肥仔”与王华经营的“南宁肥仔”,在城南城北各领风骚,各有一片江湖,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更谈不上更名,因此坚决拒绝了王华的要求。
2006年4月,在私下交涉无果的情形下,王华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李大卫告上法庭,要求李大卫尽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名誉损失,索赔额达150万元之巨。
注册商标对决企业字号
“南宁肥仔”状告“桂林肥仔”,不仅引发了众多喜爱两家“肥仔”的食客们的关注,也令受理此案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了新挑战。因为这是南宁设市以来,第一起因“共同商标”引发的名誉权官司。